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第118条第1项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426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03xu6chang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已解] 民法第118条第1项
民法第118条第1项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此一规定处分,是指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后面文字打在下面 粗体字部分)这本教科书提到---准物权行为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3 23:46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1.矿业权、渔业权是准物权而不是准物权行为,您的教科书是否为补习班提供???
如您要学习民法建议还是要有1本学者的教科书(如王泽鉴或谢在全的物权)。
2.负担行为的意思大概是建立负担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与其相对的是处分行为,也就是该行为使权利义务得丧变更,比如物权行为------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某个法律行为直接使债权(或是无体财产权)发生变更,比如债务免除!
3. 善良管理人是指须负担的过失责任与专业行为人相同,就是要负担较重的过失义务----善良管理义务。
善意第三人则是指其对特定某事并不知情,所以他不是知道还故意这样做的。
此2者概念完全不相关,也不相同。
虽然学者教科书看起来1大本,但其实小的一直以来都是以教科书作为学习的骨干,至于补习班的书或讲义都是拿来复习时才参考(通常都是在帮这些书改错),所以如果您一开始学习就拿补习班的书或讲义作为唯一教材,那您观念的建立上必定会浪费更多时间(除非您同时不断就疑问立刻问老师,老师会告诉您教材打字错误并帮您修正)。
比较起来,还是学习学者的教科书比较有利,当然不是没有只念补习班的书就考上国考的,不过从经验而言,这些人将来在公务上解决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能力还是可能不足,最后还是要从新打底(当然如果没有想要继续考试的话也不重要)。
最后小弟自己的经验,先念完王老师的民法,再看补习班的书,通常不用几天就能看完1本,反过来先看补习班的书,再回头过来看王老师的教科书,不但要花更多时间,可能连看完的能力与兴趣都没有(因为已经养成只求速成的阅读习惯)!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1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4 01:56 |
j03xu6chang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下面念法律的方法真好
因为我是没有上过法律系的课,其实有点后悔大学没有去选修
因为国考几乎都要考法律训论
我是买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tem=0010510748
」
这作者的书很有系统,所以现在读这本为主,然后再边读边查资料
之后读完要写考古提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5 00:04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网路资料:
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者,称为准物权。例如矿业权、渔业权。准物权行为,则是以债权或是无体财产权 (系指以人类精神智能所创造无形的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例如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均是,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或工业财产权。) 作为标的之处分行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条的债权让与、第三四三条的债务免除均是准物权行为的适例,不论债权让与或是债务免除,均使物权以外的权利直接发生变动,与物权行为具有类似性,所以称之为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为得丧变更标的的行为)合称为负担行为。
补充说明:
1. 物权与债权不同:物权不得自行创设,仅能依据民法上之物权种类来行使权利,而债权除民法上之种类外,
得自行约定无名契约。
2. 除民法上之物权外,其他法律亦有规定物权权利,如矿业权、渔业权,另土地法上亦有规定物权权利。
3. 负担行为仅使承诺人负担某种行为,并不造成物权变动(例如:甲答应卖给乙一部A车,甲仅负担卖A车给乙的行为,该A车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而属于乙,需经过甲交付A车给乙的物权行为才会发生A车归属于乙)
综上:粗体字的意义就可以清楚的解释。
准物权
行为
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者。例如矿业权、渔业权」
并不包含负担行为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7 19:00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7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