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45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窃盗性交罪
甲为了进乙宅行窃而先偷了一辆车,进入乙宅行窃后,发现乙面貌姣好在家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2:19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女不才的想法:
一、甲偷车→ §320
二、进入乙宅→ §306
三、进入乙宅行窃→ §320
【§306+§320=§320(应该是法条竞合…吧) 】
不过好像有要修法把§321的夜间去掉,那就变成§321而不是§320。不知道过了没?
四、性侵乙→ §225?熟睡算是"其他相类之情形",所以…
总结:§320+§320+§225=§50(数罪并罚) 表情

如果误认的话,应该算诈术性交罪吧。之前有过案例,把小偷当老公,记得那时是用诈术性交罪!
请其他大大指教!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6:26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21已公布施行啰

熟睡性交225ok,有关误认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这里没有诈术的问题。除非小偷跟该女说「我是你老公」而该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诈术。老婆误以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误以为该女是看自己帅所以同意性交,那连225都有问题。

刑法上并没有诈术性交的条文.....只有诈术使人误为配偶而性交罪。以诈术然后性交,实务上归类于221里的他法,学说归类于225的趁机,而且很难成立。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2:31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像新闻常播的宗教淫棍也是225吗?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6:55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实务上是都用221来判,所以是看不到225判。如果解题是用221是比较稳一点,学界的说法不见解统一,实务上是统一的。当然,学界在这点上面骂的也是很凶...所以

不过题目有出现跟诈术相关的东西,都会很难,这个争点反而是小事了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21:09 |
s96385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21和225都可以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07:56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963854 于 2011-07-06 07: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21和225都可以八....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06 14:17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7-06 14: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哪一件?以手指强制性交然后地院轻判,后来引出7岁以下视为221的刑庭决议吗?(是不是我记错了,7岁以下=221,真有这么扯?)

这几年相关判决,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确,反而刑庭决议问题很大

法官越来越难当了,动不动就要回到侏逻纪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3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7-06 14: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要填起来仅简单,拿97年第5次刑决解释『违反意愿』的理由拿出来,复制后
在贴上221是论的理由中就OK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1:24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对熟睡的乙 原本应是基于「强制性交」的故意

如果乙误认甲是老公,而不抵抗呢? 又该处何罪

-------------------------------------------------------------------

此时对甲的行为评价  

便要考虑「因果历程错误」的问题了

(因为结果依然是性交得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08 15:1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8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