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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志願役招募簡章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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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r96857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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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防部志願役招募簡章是否違憲?
我本人本來要報考國軍100年度志願役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 結果發現我不符合簡章上的
常備役體位和體位區分標準限制 所以想說來這裡請教各位一些問題
問題1:國軍領國家薪水算公務人員嗎? 那憲法的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 服公職之權 有沒有辦法適用?
因為應考是跟服公職是2種權利 可是連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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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0:59 |
sommerbr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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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憲法23,在這邊有無用途阿。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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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1-06-20 11:09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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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可能要潑你冷水了!
(1)程序面:
你必須要『用盡一切訴訟救濟之途徑』,才可聲請釋憲!還是先到最高行政法院吧!
(2)實體面:
一、你的問題涉及到『平等權』的問題!
我國憲法上的平等係屬『實質上的平等』,故可允許其合理差別待遇!國軍會有體
位區分標準限制,是因為國軍之工作性質殊異(要去打仗阿)!所以才會制定此標準
來(合理區別對待!);若你無法符合此標準~~~~~~那就很抱歉啦!
二、
國軍於人事方面可能並非適用就業服務法!而是其他相關法規歐!況且公務員之性
質與一般就業人員有所不同,不能只以就業服務法來評斷說剝奪了你的權利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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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6:22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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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3條 比列原則:目的正當 手段合法 限制妥當
樓主說的沒錯,但你不符簡章規定,你並未敘明何種情形不符,單方指稱違憲.恐有不妥
在依上面前輩所說,提釋憲有訴願前置原則,訴願駁回,方得為行政爭訟,訴訟結果確定仍有不服,方得為釋憲之提出.
樓主未符簡章情形,未予提出,感覺怪怪的,資格不外乎,年齡 性別 學歷 身體體位判定(甲乙丙 或是身障),行政職或可有容許身障者之適用,但如負責捍衛國家安全者,身障者顯不適任
箇中原理,樓主應為知悉,況樓主能提出違憲一詞.審酌內容應為知悉法律者,得否成功 樓主心中必有定見.祝你順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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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6:35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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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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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不只是比例原則的問題,還有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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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6:59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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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攻擊的目標應該是他的限制符不符合平等原則,機會應該比較大一點
不過...結論應該是「合理的區別對待」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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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9:20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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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結果發現我不符合簡章上的常備役體位和體位區分標準限制』,他有發體位判定書嘛(或是有報名應試而體檢)!?如果沒有的話要聲請的客體是廢止或修正他的法規,所以可能不可『訴願』或其相關的救濟途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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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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