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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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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帮助犯
题目:甲明知乙要杀甲父.乙向甲借刀.甲毫不考虑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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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8 15:36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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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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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正犯或共犯与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本案中应属于第二项之情形,因此甲应成立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十条普通杀人罪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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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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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9-29 01:0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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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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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解答
如依法条的解释,很有道理表情
但个人仍有疑问
父子间依法令有保护者保证的地位
本题甲不但不消灭此风险.而且提升了此风险
如只科271帮助犯,似乎有违一般观感
故是否可成立272之间接正犯.但此与理论概念又有冲突
所以再请大大再为我解惑.好吗!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09:2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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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见以为应该是272的帮助犯
因为共犯系采限制从属形式,只从属到违法性,而不从属到正犯的有责性,所以关于个人的罪责关系,还是要以自己本身为断,所以本案甲和甲父之间的父子关系,于272而言是个人的罪责身分,而非不法的身分或特定关系,故不应从属于正犯!(此处容有争议)

2.父子间固然有作为义务,但是甲虽然提高风险,但他提高的风险与当甲父被杀后,甲却在旁不施以援救的风险并不相等,也就是说,后者的风险对甲父而言,比较接近死亡的危险。前者固然有提高风险,但甲父因此而死亡的危险比较低,而且低到跟一般帮助犯的类型相近,所以论以272的帮助犯即可!

3.另外德国学说也有提出义务犯的观念,究其实质也是在填补义务违反漏洞的想法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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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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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解答,因为您们说的都很有道理
让我不知该如何是好表情
所以可以请教q8791042大大的意见吗?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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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09-29 17: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大大的解答,因为您们说的都很有道理
让我不知该如何是好表情
所以可以请教q8791042大大的意见吗?


怎会牵到我勒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9 18:0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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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觉得您很强呀!
拜托!解答一下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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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09-29 18: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我觉得您很强呀!
拜托!解答一下吧!表情



大哥别闹了啦表情 

因为我说上面严大跟L大的见解我都支持表情 (这就是我的见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9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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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也是这么觉得,您们水准真的很高表情
因为小弟初来贵宝地,觉得您们真的很强.想跟您们好好的学习.学习
所以可以再劳驾各位大大再帮我解答另外一题吗?(司法三等刑法第一题)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20:11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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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都没有人要问我呢? 表情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9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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