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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悬赏400)当无辜遇见倒楣
话说小强在去年金融风暴被裁员 ,天天唱着(李枝安抓鬼 ),终于拜阿共5月对台大量采购 所赐,终于5月遇上(珍彩科技)大量征才,当上外勤业务员 .
本月5日发薪(好久不见的四个小孩 ),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与女友阿丽在台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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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6 12:13重新编辑 ]


献花 x4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0 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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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Q大说,刑法就是拼图说故事,真是至理明言。而平常解题者,练习的就是解题架构。
表情  个人解题架构就是甲成立....罪。而主观上,客观上说明,则是由题目找线索,1半照抄,1半瞎掰 。
另外说明,个人架构与Q大略有不同,但未得本人同意,不便转述。
本题试解如下:
(一)阿顺不成立犯罪: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之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事后之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2.因此阿顺的狗叫导致阿福伯的心脏病发,不过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二)小强成立过失杀人罪:(刑法276条第1项)
1.客观上,阿福伯的死亡,系小强开车碾毙所致,自有相当之因果关系,成立客观不法。
2.主观上,小强对因果历程之事实具预见可能性,自属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之『应注意而不注意』,而应成立刑法上所指之过失。小强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3. 小强虽系业务员,但其于下班后驾驶自用车的行为,应非「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与其主要业务复无直接、密切关系,不能认系业务行为,并予说明。
4.惟小强得主张信赖原则,不成立犯罪,亦即行为人应可信赖使用道路者皆遵守交通规则,然阿福伯突然倒下,应认小强主观上无预见可能性,因此小强开车基于信赖原则,并于容许风险之范围内,故仍不成立犯罪。
(三)结论:阿顺不成立犯罪,小强成立过失致死罪。 
 
状况二
(一)小强之罪责已如上述
(二)西瓜张成立过失伤害罪:(刑法284条第1项)
1.本案题例之中,虽西瓜张开车门撞伤阿福伯,且阿福伯亦有死亡结果发生,然因该等死亡结果系由小强开车碾毙,学理称此为『超越之因果』。亦即,行为与结果间显然缺乏条件理论之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从而,过失杀人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而无法构成既遂犯罪,合先叙明。
2.过失伤害罪:
1)客观上,阿福伯受伤与西瓜张有因果关系,成立客观不法。
2)主观上,西瓜张对因果历程之事实具预见可能性,自属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之『应注意而不注意』,而应成立刑法上所指之过失,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二)结论:小强成立过失致死罪、西瓜张成立过失伤害罪。
表情  文中,因果关系的说明,个人在考虑是否改用客观归责理论整理后死背。因为用相当结果关系有点太长。
 表情 回应版大,果然中套,这种考官实在有点.....表情 呵呵!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30 10: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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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0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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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一:
阿褔伯骑着小摺行经该处,忽然阿顺的狼犬对阿褔伯一吠 ,此时阿褔伯心脏病发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 ,阿褔伯当场 .

本题中主要探讨阿顺.小强之行为是否具因果关系与预见可能性而具有刑事责任.
其理由是名如下:
一.题中阿顺之行为.不具备其不因果关系.其学说约有如下说明:
1.条件因果理论:本说主张以客观上.反面之事实判断因果之关系
乃如无前者及无后者观念加以判断.惟.本说之行为人之行为具事
实是因果及同时具备法律上之因果.将会姿意过大刑罚之范围为
其之缺点 
2.相当因果理论:本说以客观上.法律评价观察行为人之意思支配
与生体动静判断其因果关系.实务上76台上192号判例.乃以条件
与结果试论.若条件以通常知情状必会以发其结果.可认该条件与
结果具有相当性:反之该条件不必然会引发其结果之生或偶发其
结果.此条件与结果亦不具备相当性
3.客观规则理论:本说主要于德国70年代兴起之理论.以创造法所
不容与之风险与实现法所不容与之风险以观察行为人于客观上之
可归责性
4.综上所述.依实务见解(相当因果理论).以题式中忽然阿顺的狼犬
对阿褔伯一吠 ,此时阿褔伯心脏病发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
强的车给压了过去 ,阿褔伯当场升仙之情形.此行为对于阿褔伯知死
不具备相当性.故不负其刑责
二.小强将阿福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死亡之情形不成立犯罪其有理说
明如下:
1.刑法上之行为.是以行出于意思下所支配之下.及具意思支配与身体动静 
故为刑法上所云之行为.以刑法上过失犯而言.探讨的是预见可能性或回避
可能性.
2.陈上所诉.依题意.客观上小强将阿福压了过去.以致阿褔伯当场死亡.为其主
观上对于瞬间扑街之情形.因无于见可能性而言.故意刑法12条为不罚
补充:
信赖原则而言:以行为人于生活中从事俱备风险之行为.必能信赖他人遵守
注意义务以抑制风险之发生.若以善尽注意义务之下其风险仍然发生.亦不
具备可归责性

状况二
阿宗(计程车司机)载着寻芳客西瓜张 ,停至该处,猴急 的西瓜张开车门,
推倒阿褔伯及小摺,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 .

小强与西瓜张适用装况一.因果关系来论:
一.条件说:若非小强不将压过去阿福伯.阿福伯也不会死.故具有因果关系:若非西瓜张不猴急开车门推
倒阿褔伯及小摺,阿福伯也不会也不会被小强压死:若非阿宗不再西瓜张......阿福伯也不会也不会被小
强压死
二.相当因果说:小强将阿福伯压死.此条件(压)与结果(死)具有相当性.故具备其相当因果.于小强主观上
不具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267:而西瓜张之行为张开车门,推倒阿褔伯及小摺.致...之行为具有相当性
主观上发生客观上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却应未善尽注意义务.致阿福伯之死.故成立267
三.客观规则:小强开车之行为非法所不容许之.而西瓜张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与之风险
实现法所不容与之风险.致阿福伯之死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主观上为过失.故成立267

结论:小强无罪开释.西瓜张267过失致死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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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0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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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刑:只要是开车撞死人
一定是过失致死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94 条 汽车在同一车道行驶时,除拟超越前车外,后车与前车之间应保持随时可
以煞停之距离。
汽车除遇突发状况必须减速外,不得任意骤然减速。前车如须减速暂停,
驾驶人应预先显示灯光或手势告知后车,后车驾驶人应随时注意前车之行
动。
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及两车并行之间隔,并随时采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神才有此能力,凡人一概以应注意而未注意--过失

很少例外
民:只要车祸
一出事
都有责任比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30 13: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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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2题中.小强皆为267过失致死成立的话
阿顺:没事
西瓜张:284过失致伤
P.S:李枝安抓鬼..??哪一首歌 表情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94 条 汽车在同一车道行驶时,除拟超越前车外,后车与前车之间应保持随时可
以煞停之距离。
汽车除遇突发状况必须减速外,不得任意骤然减速。前车如须减速暂停,
驾驶人应预先显示灯光或手势告知后车,后车驾驶人应随时注意前车之行
动。
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及两车并行之间隔,并随时采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原来法规.是要叫每个人变身成为舒马克阿隆索一样表情  

补充说明:黄荣坚老师评论.违背法令之行为.不同于"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而实务上违背义务之行为同等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常见题目:无照驾驶而发
生交通意外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30 19: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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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0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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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阿褔婶对上述一干人物该有何主张?
版大 太早宣布谜题了,我还想让Q大多想几天,可惜破功了。
上开题解修正如下:
(一)阿顺成立过失伤害罪::(刑法284条第1项)
(1)客观上,阿福伯摔倒受伤与阿顺的狼狗吠叫有因果关系,阿顺将高大顽桀不驯的猛犬带出门,且逢人狂吠,系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阿顺为风险制造者,理应控制风险,避免实害,阿顺不予降低或排除,任令风险实现,因果历程客观可归责,成立客观不法。
2)主观上,阿顺对因果历程之事实,具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应注意而不注意」,而应成立刑法上所指之过失,阿顺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二)结论:阿顺成立过失伤害罪。
至于民诉部份,个人不用考。民法还没读,留待达人解答。
PS: 上述阿顺成立过失伤害罪是开版主玩笑的,想不到Q大竟然当真。
不过阿福婶当然想证明阿顺成立过失伤害罪,甚至过失致死罪。
因为只有这样,阿福婶才要的到赔偿。   

 表情
85 台上 字第 797

按刑法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不过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经查,本件被告翁维良虽无驾驶执照,但其因健成公司长期欠缺司机而经常驾驶右开大货车载送公司货物至客户处,足认并非无驾驶大货车之技术,则其无照驾驶大货车,并非必然会发生车祸肇事之结果,自亦难认被告翁铣浓容任翁维良驾驶大货车有必然发生车祸之相当因果关系。至于翁维良右揭时地驾驶大货车肇事,并非其无照驾驶技术不良,而系其一时疏于注意致之 (如前所述) ,要系其一时过失之偶然事实,自难认与翁铣浓平日容任其驾驶大货车有必然之相当因果关系。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30 23: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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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0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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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说的无照驾驶情况是.
一.甲没驾照.但是以有开车五年之经验.某天在一个绿灯的十字路口中通行
被闯红灯的乙撞上.以致以受伤.试问甲成立合罪?
二.同上.但是甲在于行车间遭乙从后方撞上.致乙受伤.试问甲成立合罪?

-->黄荣坚老师评论.违背法令之行为.不同于"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而实
务上违背义务之行为同等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常见题目:无照驾驶而发生交
通意外

或是以上个月高雄事发是的时事题:(违反法规不等于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IssueID/20090622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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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0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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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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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试试看喔 表情    

题一:阿褔伯骑着小摺行经该处,忽然阿顺的狼犬对阿褔伯一吠表情 ,此时阿褔伯心脏病发表情 ,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表情 ,阿褔伯当场辗毙。

阿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阿顺之狗的吠叫,阿福伯不会心脏病发倒地而惨遭辗毙,
                         是故饲主阿顺应为其管理不当而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阿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顺之狗忽然的吠叫非阿顺之意思所能支配,
                         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阿顺之狗的吠叫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阿顺之狗忽然的一吠非阿顺意思所能支配,故能适用刑12无故意过失。
             客观归责理论:阿顺带狼狗溜狗之行为,对阿顺而言,该溜狗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阿顺未能
                                  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阿顺无罪。
小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业务员小强之开车,阿福伯不会遭此横祸,是故业务员小强应为其
                         驾驶行为而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业务员小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顺所能预见其发生,
                         亦无法回避,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业务员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阿福伯突然的倒地非小强所能预见之情况,亦无法回避,故适用刑12。
             客观归责理论:业务员小强合法驾驶行为,对小强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
                                  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业务员小强虽以驾车为其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请参照71台上1550,
75台上1685),惟行为时并非在其工作时,故无业务过失之责。
小强以时速55公里驾车,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其次,衡诸常理,一般人无法预知行驶中的脚踏车骑士忽然倒地之
情况,就此不负预见结果发生之义务,其结果发生乃不可抗力所致,不得谓有过失。因此小强不构成过失致死罪,
应为无罪。

民事上---阿顺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阿顺及小强提出民197之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状况二:
阿宗(计程车司机)载着寻芳客西瓜张 ,停至该处,猴急表情 的西瓜张开车门,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辗毙 。

阿宗:无意思之配亦无身体动静,故无罪。
西瓜张与小强:
刑事上---条件论:就客观事实因果上,如无业务员小强之开车,阿福伯不会遭此横祸,是故小强应为其驾驶
                         行为负起阿福伯死亡之因果认定责任。
                         惟,若非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小强亦不会
                         撞死阿福伯,是故,小强虽有致阿福伯死亡之条件因果,但阿福伯忽然的倒地非阿顺所能
                         预见其发生,亦无法回避,阿顺之行为显属刑12无故意过失责任;易言之,西瓜张应负
                         刑276之刑责。
             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该辗毙阿福伯之客观上行为,乃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
                                      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导致小强闪避不及而辗毙阿福伯,故小强能适用刑12
                                      无故意过失,而西瓜张应负刑276之刑责。
             客观归责理论:小强驾驶行为上,故然因汽车行进制造出风险,但小强乃依法限速驾驶,却遭西瓜张
                                  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对小强合法驾驶行为
                                  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
                                  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而西瓜张则该当刑276之刑责。
综上所述,小强无罪;西瓜张应该当刑276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民事上---西瓜张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西瓜张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7-31 02: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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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31 0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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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法规.是要叫每个人变身成为舒马克阿隆索一样

有行人闯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过失致死
有人从天桥跌(跳)到快车道
一台车大叫----神啦~~你要保佑我要停住,不然我主人会被判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1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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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头要抓的定 )
我指中套了
是指fn4353往刑法偏
事实上是刑附民
以致q8791042 出现意外答案(真正中套)
接着fn4353又改变见解
唉~~
考试有人认为考法律
1.推理过程正确,答案错
2.答案要正确
我觉得只要法条精准运用
就不会受影响
其他有瑕疵分数也不会太差
因为阅卷不是教授
教授给的任务是--
寻找关键字游戏
理论写太多就没关键字
分数自然不高
去年我侄女天主教x大法律毕业
考书记官

明明她在校成绩比我烂
为什么她考上
我没上(这一段话很熟吧)


甲与乙吵架
忽然乙中风
甲理应负道义责任
刑法无罪
甲知乙女奸情
公布致乙女羞愧自杀而死
甲不用为乙女之死负责
这全是因果关系因他因素介入而中断
skyashi 在状况一唯一的缺憾
在市区限速50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28 16:4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7-31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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