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6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yver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代理
Q1:代理人违反禁止代理规定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

(A)无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6 16:12 |
jun72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说 代理人所说的要经过委托人的承认或同意,其代理人所说的才有效力及于当事人,如果违反代理规定,或者陈述内容没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么就可能是无权代理,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即属效力未定的状态.
禁止代理后,代理人就不能再为任何陈述或表示意见. 但当事人必须要有解除代理的书面通知.
不知道这样你是否清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6 17:28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106原则禁止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代理人有这两项法律行为就变成.....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民17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7 01:3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26 16:12 发表的 民法-代理: 到引言文
Q1:代理人违反禁止代理规定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
(A)无效   (B)仍然有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ANS:D
85,台上,106
禁止双方代理旨在保护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前段规定,代理人经本人许诺,得为双方代理之法律行为。禁止双方代理之规定,既非为保护公益所设,自非强行规定,如有违反,其法律行为并非无效,经本人事后承认 ,仍生效力。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0 15: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2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