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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rina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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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问题
请问一下~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把土地登记给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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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2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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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收回来

那要死人复活
所以除了受死亡宣告,当事人出现可恢复原状外
我想你情形应该是赠与
如果赠与已过户依现行法律无法撤销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19 10:2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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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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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trina83 于 2009-05-12 21:5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一下~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把土地登记给继承人, 但假以时日后,又后悔想把土地收回来,
但是收回来的用意是想把土地卖出,再来还债,这样可以成立吗??谢谢~

楼主啊
别吓人嘿
这里不是灵异节目嘿表情


个人办过很多继承案件
没碰过被继承人自己把土地登记给继承人
更没碰过假以时日又后悔想把土地收回来

这个超恐怖的尼

表情





法律上继承发生(人死了)才有继承的问题
(民法1147条)
所谓被继承人就是死的那个人表情

继承人就是民法1138条及1144条那些人

继承事实发生后
继承登记是由继承人自己去办的
所以不会有「被继承人已经把土地登记给继承人」的情形哦
当然更不可能有「假以时日后,又后悔想把土地收回来」的情形
                         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4: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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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5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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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147条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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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5-19 10: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你情形应该是赠与
如果赠与已过户依现行法律无法撤销

楼主的问题应该是赠与-->认同+1表情


如果赠与已过户依现行法律无法撤销
-->本案情形依现行法的确是无法撤销表情


依民法赠与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形,才可以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本案情形,似不符合下列要件,所以是无法撤销赠与的!表情


民法
第416条
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一、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
    ,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
二、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
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
人对于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417条
受赠人因故意不法之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
人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
。但其撤销权自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六个月
间不行使而消灭。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5:0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引述详尽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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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可以的方式是244,不过由于还债,所以没有收回来的必要,只要静静的等债权人自己去撤销该法律行为就行了。

不过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于该土地之法律行为如果涉及到脱产而为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则为无效。参考87I并注意87I但。

(上述两种都是该债务在土地移转前已存在才能适用) 
总之您给的线索有点过于空泛,原则上应只能如大俪丝大大这样去想像。

或者试试227-2+1119,看看能不能要一点点回来,原则上应该不是要回来,而是请继承人善尽扶养义务。因为原则上418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20 05:45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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