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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削髮
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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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7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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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277條之傷害罪:乃行為人客觀上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主觀上亦有認知與意欲.就其針對題意中:
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是否成立傷害罪.約有如下說明:

1.生理障礙機能說:本說係指傷害罪.乃行為人須使他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係使他人之健康施予不利
狀態而言.若意此論題中甲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對其生理障礙不生其影響.故不成立傷害罪

2.身體完全侵害說:本說係主張以外觀物理之變化加以判斷.認為傷害罪所要保護之法益為身體固有之
完致整狀態.若意此論不論是有無妨礙生理機能或為他人健康不利之行為或是改變他人之外貌皆成立傷
害罪.題中甲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以侵害他人身體固有之完整狀態.故成立傷害罪

3.惟.益有學者見解對傷害罪之觀念.應指對身體之不可侵害性及不受損害性而言.只要對他人身體或健康
加以攻擊其沒有使外觀之變化之侵害或生理機能未受到損害.亦成立傷害罪.若採此見解.題意中甲以傷害
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頭髮之行為.雖未造成以生理機能之障礙.或其對乙之健康不利之影響.但從
傷害罪保護之法益為身體的不可侵害性與不受損害性之觀點判斷.甲之行為應成立傷害罪

二.縱上所述.題意中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應採為對傷害罪之不可侵害性及不受損害
性而言甲乙判斷.故.對甲之行為應論以刑法277條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

三.惟.依管見就其違法性而言.甲之行為依社會保護相當性.可罰違法性或法益保護相當性.可能不具實質
違法性之下.而排除違法性.故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而為民事責任上之侵權行為.負予損害賠償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8 13:4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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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認真,但作答標題之【數字順序】宜採標準公文模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7 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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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否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應一併予以討論。
表情


四無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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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8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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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人回答阿?
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妨害自由?
公然侮辱?
表情


四無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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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9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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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使乙之頭髮成不規則狀,致乙羞於出門,問對此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關於刑法上傷害罪的定義,依照學者的說法,有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整侵害說以及折衷說,目前實務與通說係採生理機能障礙說。此說係立於生理學之觀點,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故本題案例中,甲剪去乙之頭髮,僅使外貌發生改變,對生理機能並無影響,故非傷害。36年院解字第3711號亦採此說,認為強行剪去頭髮僅係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規定,尚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所謂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且強暴的樣態可分為直接強暴與間接強暴。題示情形,甲未經乙同意,以剃刀削去其頭髮,即屬直接壓制被害人意思決定之直接強暴,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有與法敵對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亦該當。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與罪責,甲應成立本罪。
三、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題中,甲之削髮行為雖與致乙羞於出門有其因果關係,然依題意甲係以傷害之故意而為之,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綜上,甲以剃刀削去乙之頭髮,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且依民事侵權行為,須向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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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做答認真,但強制罪於客觀構成要件部分,並未說明清楚(行無義務之事?妨害行使權利?),另於刑302部分,為何甲以傷害故意便不能成立?亦欠敘明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21:18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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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使乙之頭髮成不規則狀,致乙羞於出門,問對此應如何論處?

這句話應該是個考點?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不管成立或不成立,都應該論述,不然出題者就白白設計這一句話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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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若作答時間允許,確可稍加予以論述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30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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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傷害罪

但可請求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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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 (by winkor) | 理由: 未據理由說明:何以不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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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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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30 21: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使乙之頭髮成不規則狀,致乙羞於出門,問對此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關於刑法上傷害罪的定義,依照學者的說法,有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整侵害說以及折衷說,目前實務與通說係採生理機能障礙說。此說係立於生理學之觀點,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故本題案例中,甲剪去乙之頭髮,僅使外貌發生改變,對生理機能並無影響,故非傷害。36年院解字第3711號亦採此說,認為強行剪去頭髮僅係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規定,尚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勇氣可嘉~
但我並不認其會成立強制罪,甲定無妨害乙之權利行使及使乙行無義務之事。
感覺就是個莫須有的罪名直接加諸於甲之上...

請問:
有更好的論述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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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提出個人觀點,但甲之行為已妨害乙自由出門、而乙亦沒有義務接受頭髮被剪成不規則,如此論述,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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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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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之部分不成立
一.刑法309公然侮辱罪:乃行為人於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見共聞之場合而以強暴之手段或
以言詞羞辱他人.並使其羞恥厭惡且侵害致他人之名譽法益而言

二.客觀上
1.須滿足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見共聞之要件.所謂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見共聞乃係指
客觀上行為情狀而言.如公共場合或多數人皆能進出之場所
2.羞辱行為可為以言詞或暴力之行為為之.如言詞上以台灣local 語言(動詞+所有格+直系血親尊親屬)
或手段上於公共場合對被害人來兩下響聲的巴掌皆屬之

三.主觀上就對本罪而言.刑法309公然侮辱罪不僅係為故意行為.應另有其有羞辱之意圖.否則常
以行為人無羞辱之意圖而為之行為.構成本罪造成入罪化之情形.有背於刑法除罪化之兼抑思想
EX.甲在公共場合對乙說出口頭禪(動詞+所有格+直系血親尊親屬)
1.客觀上.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見共聞.羞辱行為(動詞+所有格+直系血親尊親屬).
主觀上有意欲而為故意-->因為甲不是過失說出(動詞+所有格+直系血親尊親屬)
2.故.成立本罪

四.題意.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使乙之頭髮成不規則狀.致乙羞於出門
甲之行為客觀上不符合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見共聞之要件.主觀上具備故意.但不滿足其意圖
之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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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解析清楚,惟於刑309之主觀要件探討上,僅持一家見解(意圖故意)而未列其他有力學說見解(只需未必故意)併陳作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2 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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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出個人觀點,但甲之行為已妨害乙自由出門、而乙亦沒有義務接受頭髮被剪成不規則,如此論述,可乎?

可以呀!

但我還是不認同此見解而已
因為其並沒有說服我相信其成立刑責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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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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