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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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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43条-危险驾车
第3项: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处3-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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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25 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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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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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
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
驾驶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
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
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或前项行为者,
没入该汽车。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
十八岁之人,其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


除了依第1项处罚锾---yes
第4项吊扣牌照外--yes
可否依第3项规定吊销驾照呢??-n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5 06:27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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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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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法第4条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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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l补充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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