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7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一些专有名词
1.自属不能适用
2.类推适用
3.撤回

可以用简短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11:3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自属不能适用?:意即不适用。适用:法律明文规定某事项应完全适用某项法律规定。故适用即为单一法条之正确适用。
2.类推适用: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将类似规定之法律效果,适用于法律所未规范的事项(法律漏洞)上,亦即法理之适用。
3.撤回:取消、撤消、撤除。因为不清楚你疑惑的地方,仅依字面上解释。( to rescind, to retract)

总则编除了几本权威教科书外,建议看完书后把法条和立法理由一并阅读过,能帮助各种解释面向的思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5:35 |
du.ton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自属不能适用:即不适用的意思
2.类推适用:即以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援引其类似事项之规定,比附适用之谓
3.撤回:在法律行为尚未生效前以意思表示将该法律行为撤回使其不发生效力,溯及失效如民法第82条相对人之撤回权

总则不会涵盖全部喔~因为民法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加油啰~ 表情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23 16:19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1173条第一项列举赠与之事由,系限定其适用之范围,并非例示之规定,于因其他事由所为之赠与,"自属不能适用"。
这条我看不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19:2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您应该要把不懂的地方提出来的!猜测您是看到以下判例:
27年上第 3271 号
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因继承人之结婚、分居或营业,而为财产之赠与,通常无使受赠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过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后终应继承之财产预行拨给而已,故除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各对之意思表示外,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财产,若因其他事由,赠与财产于继承人,则应认其有使受赠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与因结婚、分居或营业而为赠与者相提并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列举赠与之事由,系限定其适用之范围,并非例示之规定,于因其他事由所为之赠与,自属不能适用。

此即赠与之归扣。如果不是民法第1173条第一项所列因结婚、分居或营业而为之赠与,而是据此条所规定外之其他事由而为之赠与,当自属不能适用1173条之规定。

不过,还是不懂你要问什么耶!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20:33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并非例示之规定..于因其他事由所为之赠与,自属不能适用

A:他这个意思是说 如果不是结婚 分居 营业 这三种情形 一概不适用吗
B:并非例示之规定 <==看不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21:2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
其实您的问题应该都不是法律的问题喔!
您只是和版上诸多问问题的版友一般,
单纯就条文文义叙述感到疑惑不解。
对于您的问题,不才有两点建议:
1.多看教科书,多做题目,多方思考!
2.多阅读书、报、文章,增进阅读能力。
祝福您,加油啰!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21:32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 刚入门><!! 总则偏 会很难吗 补习班老师说要先看教科书预习...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4 09:57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350页,算是很少的!真的!
一个小时看25页就好,一天四个小时,这样三天左右就看完啦!
看书时不要想太多唷,该看就是要立即、义无反顾的去看。

如果可以还是建议你看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不过有611页唷。
如果你怕看不懂,你可以先买施启扬老师的书来看,比较浅显易懂。

不过还是希望你能养成阅读的习惯,这样看书速度会无形中变快!
另外,您也可以去书店翻阅一本畅销书,“如何阅读一本书“,
相信习得其中奥妙后,您也可以一个小时40页起跳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12: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