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飙车行为概述 台湾地区之飙车活动,始于民国七十五年台北市的大度路,后并逐渐蔓延至全省各地,因其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乃强力取缔,始有收敛之势;然而近年来再度死灰复燃,并伴随攻击警方、路人等之暴力行为,更发生数起飙车族互相斗殴致死伤案件,此类飙车行为除导致自己死伤外,更使一般民众产生恐惧感,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呼吁全民共同反飙车,以保障生命财产之安全。
二、飙车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飙车者之处罚 1、公共危险罪: 实务上对于多人聚众在路上狂奔快驶,从事各类飙车活动,因该行为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妨害交通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于死者,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务罪: 警察对于飙车行为依法取缔时,若不服取缔而有抗拒行为,以强暴胁迫妨害公务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如发生死亡结果,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众犯本罪者,罪责更重。
3、公然侮辱罪: 若于警察取缔时,在公开场合以言语或行动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4、聚众不遵令解散罪: 聚众飙车,经取缔之警察命令解散达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聚众不遵令解散罪,首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场助势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并离去现场者,则不成立。
5、杀人、伤害罪: 若于飙车过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伤者成立普通伤害罪,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成立重伤害罪,可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过失致死致伤罪: 若因飙车竞驶不小心撞伤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过失致人于死罪。致轻伤者犯过失伤害罪,最重可处六月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驾驶罪: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驾驶汽车、机车者,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飙车青少年家长之处罚与责任 1、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十二岁以上十八岁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护处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不接受者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情况严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亲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飙车而不加制止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允许供无驾驶执照之青少年驾驶其车辆者,吊扣父母驾照三个月;听任未成年子女无照驾驶其机车时,依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父母须与子女连带负担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子女飙车行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财产之损失,有关被害者之损害,父母须与子女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于飙车时在场围观者之处罚 1、若在场加油造势者,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聚众妨害公务罪之在场助势之人,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于警察取缔时在场妨害执行公务者,例如有推打、阻挠等行为者,成立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仅在场围观未为其他犯罪行为
,经劝导而不解散者,可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聚众不解散规定,处罚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4、成年人唆使、帮助或利用少年从事飙车之犯罪行为或共同实施犯罪,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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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的法律责任其实很重阿 大家努力告诉大家不要飙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