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efuel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励志] 努力以什么为度?
  若问“人生需不需要努力”,这个很好回答,当然是“需要”。但若问“需要努力到什么程度”,就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

  说要达到某一目标吗?如果无论怎么努力都达不到,那怎么办?努力还有意义吗?再说了,达到了这个目标,就有意义了吗?有一个说法是:人生有两个悲剧,一个是达不到某一目标,另一个是达到了。也就是说,你可能在用尽所有努力达到某一目标之后,却并没有感觉到拥有了生命的意义,反而怅然若失;甚至不仅不能享受成功的乐趣,反而失去了生命的祈望。

  或者,在达到某一个目标之后,你就会发现前面还有更高的目标,所谓“一山望见一山高”。就像一个妈妈对她的孩子的要求:得了班级第一还有校级第一,得了校级第一还有区级第一,得了区级第一还有市级第一……全国第一后面还有世界第一,以至没有了时。这个时候,你甚至已经忘了当初出发的目的是什么,就像小狗追逐着自己的尾巴,无穷地转着圈。所谓的努力,就是这样吗?

  所以,搞清楚人生需要不断的努力,这个很重要;搞清楚人生要为什么努力?努力到什么程度?这个更重要。

  人生应该为什么努力呢?有一个说法是:你选择的这件事,如果值得持之以恒地做三五十年,那么,这件事就值得去做。为什么呢?如果你选择努力去做的事,做到十年就到头了,那么,你下一步做什么呢?重打锣鼓另开张,你就得从零开始重新积累。人生的黄金岁月能有几个十年?你又有几次重新选择的机会?

  而一件事如果够做三五十年,这几乎是你一生所有的黄金年华。你在一件事上持之以恒地努力,不断地精进,没有理由不进步,没有理由不比那些不尽心或尽心不够的人做得更好。当你将一件值得做三五十年的事情,做得比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好的时候,你还怕社会不需要你吗?还怕从中得不到你生活和人生的所需吗?

  然而,虽然一件事值得做三五十年,但是,如果你从心底里排斥这件事情,那也是不行的。一件你从心底里排斥的事情,几乎可以肯定你不可能聚精会神地投入你的热情、时间和精力;即使强迫自己去投入,也不可能比那些喜欢做这件事情的人做得好,正所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所以,你选择去做的这件事,必须是你所喜欢的,或者至少不排斥;这样你才可能持之以恒地去投入时间、精力和热情。当你将其做到一定的程度时,自然会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肯定和褒奖,你就可能从而喜欢上它。当然,也有小时排斥做某事,但被大人逼迫,最后也成功了的人。比如钢琴家刘诗昆,他在接受采访时曾说:“14岁之前最恨的就是钢琴。”

  刘诗昆的说法其实有一个话中之话,也就是说:14岁之后他喜欢上了钢琴,至少不再排斥。尽管这样,让一个人爱上一件多年怀恨的事情,仍然是一个较大的冒险;特别是在各种选择令人眼花缭乱的时代,不仅冒险还显得有些残酷。

  选择了值得去做,而且是自己喜欢的事情,那么,努力到什么程度呢?

  首先,必须以不损害健康为前提。人生是马拉松,而不是百米冲刺。只有不损害健康并且有益于健康,努力才可持续。如前所述,将一件事情做到极致,可能需要三十年持之以恒地努力,没有健康怎么行?所以,在我们家孩子中学最紧张的阶段,我们也要求他晚上在十一点必须准时上床睡觉。晚上睡眠不足不仅有害身体,也会使得次日的学习效率降低;精力充沛地努力一个小时,会比精疲力竭地苦熬两个小时有更好的效果。

  其次,应该能够从努力中获得乐趣。人的肌体和大脑都只能在正面的激励下产生积极的反馈。能够从努力中获得乐趣,才能激发大脑的活力、刺激情绪的兴奋,学习和工作才能给人舒适、幸福和满足的感受。如果你已经无法从你所做的事情中感受到快乐,甚至感到疲惫和厌烦,那是肌体和大脑在向你传递它们已经拒绝接受你所输入的信息的信号。

  从千万值得去做的事情中选择一件自己喜欢的,然后以可持续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去努力,并享受其中的快乐。人生的努力应以此为度。

【心得感想】

有时候可能你很努力了却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结果,但我想说的是如果不努力可能连接近成功的机会都没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9-11-11 09: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4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