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saiying657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兩年前在法院登記結婚但無戶籍登記 新法後婚姻還有效嗎?
有朋友兩年前去法院公証結婚 但是沒有去戶籍登記 新法實施後之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上海 | Posted:2008-05-28 11:17 |
chang9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已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其婚姻當然是有效的
不會因為沒到戶政機關登記而為無效婚約
所以若要再婚的話
也得先去登記結婚後再辦離婚登記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儀式婚將成為歷史!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故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28 15:49 |
0611060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樓上大大的詳細解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28 19:32 |
聿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鮮花 x5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效!!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5-28 21:53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戶政機關注意的,是當事人之「結婚日期」,只要該日期為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者,因法律不溯既往,仍適用舊法,故該婚姻有效;結婚日期為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而在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戶籍登記,可以,過期〈超過一個月以上〉,最多也只是罰錢而已。敝人正準備修訂「戶政法規」一書,為了這個問題,還向同仁求證。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8-05-28 23: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28 23:27 |
tsaiying657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家的幫忙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8-05-29 15:38 |
wgby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3 鮮花 x43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跟舊規定一樣
有公證人~公開宴客~結婚證書
那就有效婚姻了~


我~要恢復哪年齡時期的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29 20:50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好唷,大家觀念都很清楚,只是要罰點錢而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16 15:05 |
balakug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之前有學過...

舊法 => 公開儀式 + 兩個人以上證人,此時的"登記"僅具"推定效力",非"生效要件"!

也就是說,就算沒登記,婚姻還是有效,沒登記頂多罰一點小錢而已!

新法 => 書面合意 + 2證人簽名 + 登記,此時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非經登

記,則不生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6-19 11: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