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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請問各位先進大人們 .. << 詳全文 >>

| 回應(2) | 引用 | 連結 | 2013-07-2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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