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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2 条 无记名证券发行人,仅得以本于证券之无效、证券之内容或其与持有人间 之法律关系所得对抗持有人之事由,对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证券出于 恶意者,发行人并得以对持有人前手间所 .. << 详全文 >>

| 回应(2) | 引用 | 连结 | 2009-03-25 22:58
1.第 727 条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无记名证券,有遗失、被盗或灭失而通知于发行 人者,如于法定关于定期给付之时效期间届满前,未有提示,为通知之持 有人得向发行人请求给付该证券所记载 .. << 详全文 >>

| 回应(2) | 引用 | 连结 | 2009-03-25 22:53
1. 第 720   条 无记名证券发行人,于持有人提示证券时,有为给付之义务,但知持有人 就证券无处分之权利,或受有遗失,被盗或灭失之通知者,不得为给付。 发行人依前项规定已为给付者,虽持 .. << 详全文 >>

| 回应(1) | 引用 | 连结 | 2009-03-25 22:36
第 685 条 合伙人之债权人,就该合伙人之股份,得声请扣押。 前项扣押实施后两个月内,如该合伙人未对于债权人清偿或提供相当之担 保者,自扣押时起,对该合伙人发生退伙之效力。 请问一个 .. << 详全文 >>

| 回应(3) | 引用 | 连结 | 2009-03-2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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