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8 23:02
樓主
推文 x0
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車,遂問丙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車之事實,甲在不知情下買A車,一年兩個月後,好友丁向甲借A車,發現該車為泡水車,馬上告知甲,甲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morgoth
2013-10-08 23:17
1樓
  
這題依據陳志宇老師的解釋
1.參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被詐欺而為之
  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因為甲在發見後隔天立即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當然算在一年內

2.雖然甲與丙簽約
  但丙為乙所雇用的助手 視為乙手腳之延伸
  故甲應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8 23:21
2樓
  
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10-08 23: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依據陳志宇老師的解釋
1.參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被詐欺而為之
  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因為甲在發見後隔天立即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當然算在一年內

2.雖然甲與丙簽約
  但丙為乙所雇用的助手 視為乙手腳之延伸
  故甲應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不好意思 我再問一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這是什麼意思?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9 00:21
3樓
  
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8 23: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 我再問一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買車之後(意思表示),已經過了10年,


即使發現是被詐欺,也不能再撤銷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9 22:04
4樓
  
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2.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這整段是在說什麼呢?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9 22:53
5樓
  
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假設甲出國居住,
   而這段期間都是乙在使用A地,不管乙是善意/惡意,
   只要使用占有超過善意10年/惡意20年,
   就可以去申請登記成為A地的所有權人。


-->但是假設A地早已經登記甲為所有權人,
   那麼不管是乙善意占有10年/惡意20年,還是不能取得所有權,
   不過可以登記所有權以外的
    -->如地上權(屬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權利,
   就是可以在土地上使用建屋之類的。
   會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增加土地的利用,避免土地過度荒廢。

-->所以結論就是,對土地來說,只要有登記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權。
   而如地上權就屬於你題目的-->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就是說即使土地登記,也可以取得地上權。

2.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這整段是在說什麼呢?

   這段舉個例子:
   甲(債務人)用房屋設定抵押--->向乙(債權人)借錢,這時候就產生債權及抵押權,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乙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這時候雖然抵押權還在,
   但是如果過了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賣換錢),
   那麼抵押權就消滅失效了。


   表情     話說..阿維,都過了快一個月了,終於發現你今天看了訊息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9 23:12
6樓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2: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假設甲出國居住,
.......


嗯~dandy大我懂了

但我可否再請教你一下

除了地上權和典權外

有哪是屬於所有全以外之權呢

該怎麼區分~我讀到頭腦都快打結了

PS:抱歉捏~因為我完全忽略有訊息這個東西~~

才知原來你有留訊息給我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9 23:26
7樓
  
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9 23: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dandy大我懂了

但我可否再請教你一下

除了地上權和典權外

有哪是屬於所有全以外之權呢

該怎麼區分~我讀到頭腦都快打結了

PS:抱歉捏~因為我完全忽略有訊息這個東西~~

才知原來你有留訊息給我



-->不動產物權有:


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跟不動產抵押權。


扣掉所有權,其他應該就是了吧..不太確定唷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9 23:37
8樓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3: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動產物權有:


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跟不動產抵押權。


扣掉所有權,其他應該就是了吧..不太確定唷 表情


嗯~沒關西~

謝謝丹蒂

說話丹蒂大您法緒都準備差不多了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andy771027
2013-10-09 23:45
9樓
  
就會找時間做做題目,讀完之後沒做題目等於沒有讀過,


因為做了題目之後才發現...嗯>< 還真的一堆都沒讀過,


就算曾經讀過,結果看到題目還是會發呆...,


所以到後來選擇題型的重點,我是覺得還是得放在多做題目上面吧!


然後有時間的話,就把看不懂的選項,做錯的題目,做資料補充或是更正之類的了。


法緒範圍超大,我是沒有辦法跟你說,準備的差不多了...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09 23:52
10樓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3: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會找時間做做題目,讀完之後沒做題目等於沒有讀過,


因為做了題目之後才發現...嗯>< 還真的一堆都沒讀過,


就算曾經讀過,結果看到題目還是會發呆...,


所以到後來選擇題型的重點,我是覺得還是得放在多做題目上面吧!


然後有時間的話,就把看不懂的選項,做錯的題目,做資料補充或是更正之類的了。


法緒範圍超大,我是沒有辦法跟你說,準備的差不多了... 表情


嗯~雖然我讀的是法大

但你說的我也有同感

真的有曾經讀過後 再做題目

還是會發覺怎麼很多還是是自己不會的

真的如丹蒂大你所說的

要多練習題目呀@@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10-10 10:56
11樓
  
以下純屬抬槓,

1.『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

→小的殊難想像,如有會有一塊沒有登記的土地還有所有權人?未登記土地不就是國有地了嗎?

2.『所以結論就是,對土地來說,只要有登記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權。
  而如地上權就屬於你題目的-->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就是說即使土地登記,也可以取得地上權。』

→小的要提醒丹蒂大大,民法769、770條文均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取得所有權』,此二者間尚有區別。準此,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應僅有登記請求權,而非取得地上權建議應予區別。

3.『甲(債務人)用房屋設定抵押--->向乙(債權人)借錢,這時候就產生債權及抵押權,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乙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這時候雖然抵押權還在,
  但是如果過了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賣換錢),
  那麼抵押權就消滅失效了。』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
小的認為這裡應該再加上一個前提『已屆清償期,及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因為消滅時效必須自有請求權時起始得主張,僅15年可能還會有清償期屆至的時間還沒加入計算的問題。

以上,敬請指教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10-10 15:35
12樓
  
想問一下大大
1.民法的不動產役權中的需役不動產是什麼意思?

2.民法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民法869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3.民法881-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881-2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4.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何謂物上代位性?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