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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8 23:0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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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車,遂問丙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車之事實,甲在不知情下買A車,一年兩個月後,好友丁向甲借A車,發現該車為泡水車,馬上告知甲,甲當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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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oth
2013-10-08 23:1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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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依據陳志宇老師的解釋
1.參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被詐欺而為之 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因為甲在發見後隔天立即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當然算在一年內 2.雖然甲與丙簽約 但丙為乙所雇用的助手 視為乙手腳之延伸 故甲應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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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8 23:2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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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10-08 23:17 發表的 : 不好意思 我再問一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這是什麼意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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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9 00:2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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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9 22:0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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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2.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這整段是在說什麼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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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9 22:53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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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假設甲出國居住, 而這段期間都是乙在使用A地,不管乙是善意/惡意, 只要使用占有超過善意10年/惡意20年, 就可以去申請登記成為A地的所有權人。 -->但是假設A地早已經登記甲為所有權人, 那麼不管是乙善意占有10年/惡意20年,還是不能取得所有權, 不過可以登記所有權以外的 -->如地上權(屬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權利, 就是可以在土地上使用建屋之類的。 會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增加土地的利用,避免土地過度荒廢。 -->所以結論就是,對土地來說,只要有登記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權。 而如地上權就屬於你題目的-->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就是說即使土地登記,也可以取得地上權。 2.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這整段是在說什麼呢? 這段舉個例子: 甲(債務人)用房屋設定抵押--->向乙(債權人)借錢,這時候就產生債權及抵押權,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乙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這時候雖然抵押權還在, 但是如果過了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賣換錢), 那麼抵押權就消滅失效了。 話說..阿維,都過了快一個月了,終於發現你今天看了訊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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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9 23:26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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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9 23:45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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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找時間做做題目,讀完之後沒做題目等於沒有讀過,
因為做了題目之後才發現...嗯>< 還真的一堆都沒讀過, 就算曾經讀過,結果看到題目還是會發呆..., 所以到後來選擇題型的重點,我是覺得還是得放在多做題目上面吧! 然後有時間的話,就把看不懂的選項,做錯的題目,做資料補充或是更正之類的了。 法緒範圍超大,我是沒有辦法跟你說,準備的差不多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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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10-10 10:56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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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屬抬槓,
1.『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 →小的殊難想像,如有會有一塊沒有登記的土地還有所有權人?未登記土地不就是國有地了嗎? 2.『所以結論就是,對土地來說,只要有登記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權。 而如地上權就屬於你題目的-->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就是說即使土地登記,也可以取得地上權。』 →小的要提醒丹蒂大大,民法769、770條文均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取得所有權』,此二者間尚有區別。準此,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應僅有登記請求權,而非取得地上權建議應予區別。 3.『甲(債務人)用房屋設定抵押--->向乙(債權人)借錢,這時候就產生債權及抵押權,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乙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這時候雖然抵押權還在, 但是如果過了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賣換錢), 那麼抵押權就消滅失效了。』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 小的認為這裡應該再加上一個前提『已屆清償期,及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因為消滅時效必須自有請求權時起始得主張,僅15年可能還會有清償期屆至的時間還沒加入計算的問題。 以上,敬請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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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10 15:35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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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大大
1.民法的不動產役權中的需役不動產是什麼意思? 2.民法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民法869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3.民法881-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881-2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4.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何謂物上代位性?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