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重复处分AND观念通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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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何竣凯
2013-10-06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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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函覆纳税义务人:「台端申请退还税款一案,前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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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ndy771027
2013-10-06 22:59
1楼
  
下面是引用 何竣凯 于 2013-10-06 20:47 发表的 行政法的重复处分AND观念通知(搞混了): 到引言文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函覆纳税义务人:「台端申请退还税款一案,前经本局复知台端与规定不合在案,请查照」-重覆处分


如上,请问为什么不可以是观念通知?他对纳税义务人没有做出任何有关权益的处分!
为何不可呢???



我的想法是..


观念通知:属于单纯事实上行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规制作用。


重复处分:行政机关对于重复提出之申请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决之结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决(处分)后,又重为内容与之相同之处分。
                    -->实务认为重复处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仅对单纯的事实叙述。
                    -->学者认为重复处分仅是不影响第一次裁决之
                         形式及实质确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处分。


选择题本来就要选择《相对够好》的答案,所以这题我会选重复处分。
(因为有前后之状况..)


但是像观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机关申请,机关回覆处理中希静候处-->完全没有发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论题,就变成重复处分,观念通知,第二次裁决,每一点都要叙述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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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10-08 21:16
2楼
  
小弟还是来乱滴~

原PO所认为的观念通知与重复处分
事实上,处分与观念通知本就不易分区别。尤其重复处分,又称重复处置,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之间一事之前处分而为相同未为审查之处置。
但行政法主要在规范行政机关之行政作为,相对而言在保护人民。所以当有模糊地带时,应优先考虑对行为人有利之处理。
观念通知在法程序而言,并不受拘束;然而,处分却是有其法律要件。虽然,重复处分并不生效力,但至少比观念通知更严谨,对行为人而言,当以重复处分为要。
小弟认知中,重复处分与第二次裁决,未为实务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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