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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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9-22 03:29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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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年底要考国考
所以问题比较多
所以麻烦大大的帮忙了
1.(选举罢免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书又有写说选举罢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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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ndy771027
2013-09-22 10:30
1楼
  
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2 03:2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到引言文
因为年底要考国考
所以问题比较多
所以麻烦大大的帮忙了
1.(选举罢免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书又有写说选举罢免诉讼是普通法院(民事诉讼)
所以到底选举罢免诉讼是归行政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为什么斑马线设定,标线,标志之设定是属于对人之一般处分呢?为什么不是属于对物的一般处分?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
止或其一般使用(
3.为期选举之公平性,主管机关在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时应特别留意平等原则?
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所以是要怎么划分才符合平等原则呢?可以举个例子吗~感谢



凭印象回答,请斟酌参考 = =..


1.原则上-->公法事件归行政法院;私法事件归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国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选罢诉讼理应由行政法院管辖,但如果这样的话会很没有效率,
    一来嘉义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来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变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总统副总统选罢法110..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职人员选罢法108......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
    总之..实务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选举诉讼是普通法院在办理


2.其实交通标志与标线,在申论的写作上本来就分为两派,
    学说上-->有对人 / 对物一般处分、行政处分及法规命令四种说法
      不过『通说采对物一般处分说』
    实务上-->采『对人一般处分说』 (选择题较常用实务见解)-->虽非特定人,但可得确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这类型的题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题了


3.简单举例-->各直辖市 / 县市应选立委73人,除了每县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额度,依各区的人口数分配,
   假设ABCD区中,C区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并依『规定』划分选举区
   --->而这规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则的规定
   例如C划分成C1跟C2两个选区,而选区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参考第七届立委选区划分比较快,我只是举例。

   这也就是区域立委-->采单一选区制--->73人就有73个选区的原因


   大概就是这样啰供参考,如果有老师能问的话问老师会比较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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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orgoth
2013-09-23 23:25
2楼
  
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2 03:2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到引言文
因为年底要考国考
所以问题比较多
所以麻烦大大的帮忙了
1.(选举罢免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书又有写说选举罢免诉讼是普通法院(民事诉讼)
所以到底选举罢免诉讼是归行政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为什么斑马线设定,标线,标志之设定是属于对人之一般处分呢?为什么不是属于对物的一般处分?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
止或其一般使用(
3.为期选举之公平性,主管机关在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时应特别留意平等原则?
划分公职人员选举之选举区?所以是要怎么划分才符合平等原则呢?可以举个例子吗~感谢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选罢无效、当选无效、罢免案通过无效、罢免案否决无效之诉
   就是"法律别有规定" 归民事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诉讼
 2.关于交通号志参照实务见解
  1)对人之一般处分:相对人虽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
     ex.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红绿灯(禁制号志)
  2)对物之一般处分:对公物的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车线、停车线(禁制标线)
  3)事实行为:警告标示及指示标示
    ex.减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认为斑马线应该与停车线相同,属物的一般处分

 3.好像就不属于行政法范围了
  有待高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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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9-24 21:38
3楼
  
下面是引用 morgoth 于 2013-09-23 23: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选罢无效、当选无效、罢免案通过无效、罢免案否决无效之诉
   就是"法律别有规定" 归民事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诉讼
 2.关于交通号志参照实务见解
  1)对人之一般处分:相对人虽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
     ex.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红绿灯(禁制号志)
  2)对物之一般处分:对公物的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车线、停车线(禁制标线)
  3)事实行为:警告标示及指示标示
    ex.减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认为斑马线应该与停车线相同,属物的一般处分

 3.好像就不属于行政法范围了
  有待高手解决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师书上是把斑马线的设定,标线和标志的设定归在对人的一般处分
因此才问问大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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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ndy771027
2013-09-24 22:27
4楼
  
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4 21: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师书上是把斑马线的设定,标线和标志的设定归在对人的一般处分
因此才问问大家一下



我也是上程怡老师的课,就跟我在前面的回答一样。


所以才要多做考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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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orgoth
2013-09-25 23:37
5楼
  
法学本来就有很多种说法了
以交通标志来说,就有:
法规命令说(针对不特定人、反覆性规则)
对人一般处分
对物一般处分
单纯事实行为

一般来说
选择题通常不会考那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但对申论题来说 这反倒是好冲版面的争点所在
所以看你是要如何准备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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