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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09-22 03:2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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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年底要考国考 所以问题比较多 所以麻烦大大的帮忙了 1.(选举罢免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条: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书又有写说选举罢免诉讼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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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22 10:3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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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2 03:2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凭印象回答,请斟酌参考 = =.. 1.原则上-->公法事件归行政法院;私法事件归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国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选罢诉讼理应由行政法院管辖,但如果这样的话会很没有效率, 一来嘉义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来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变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总统副总统选罢法110..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职人员选罢法108......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 总之..实务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选举诉讼是普通法院在办理 2.其实交通标志与标线,在申论的写作上本来就分为两派, 学说上-->有对人 / 对物一般处分、行政处分及法规命令四种说法 不过『通说采对物一般处分说』 实务上-->采『对人一般处分说』 (选择题较常用实务见解)-->虽非特定人,但可得确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这类型的题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题了 3.简单举例-->各直辖市 / 县市应选立委73人,除了每县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额度,依各区的人口数分配, 假设ABCD区中,C区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并依『规定』划分选举区 --->而这规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则的规定 例如C划分成C1跟C2两个选区,而选区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参考第七届立委选区划分比较快,我只是举例。 这也就是区域立委-->采单一选区制--->73人就有73个选区的原因 大概就是这样啰供参考,如果有老师能问的话问老师会比较详细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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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oth
2013-09-23 23:2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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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22 03:29 发表的 法律问题: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选罢无效、当选无效、罢免案通过无效、罢免案否决无效之诉 就是"法律别有规定" 归民事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诉讼 2.关于交通号志参照实务见解 1)对人之一般处分:相对人虽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 ex.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红绿灯(禁制号志) 2)对物之一般处分:对公物的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车线、停车线(禁制标线) 3)事实行为:警告标示及指示标示 ex.减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认为斑马线应该与停车线相同,属物的一般处分 3.好像就不属于行政法范围了 有待高手解决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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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2013-09-24 21:3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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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于 2013-09-23 23:25 发表的 :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师书上是把斑马线的设定,标线和标志的设定归在对人的一般处分 因此才问问大家一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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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24 22:27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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