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刑總的看過來,關於洪案四個可能情形,分析相關人員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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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urstw
2013-07-29 09:0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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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 
1.四大惡人集體策劃「故意」要「整死」洪生,安排所有通關的關卡硬把洪生送入禁閉室,並交代戒護士「整死他」,案發後並將關鍵畫面銷毀滅證並拖延互相串證。(大家認為四大惡人及軍方體系十分惡質,認為「整死人」反正也查不到證據,故意為之。且可能在消失的關鍵畫面對洪生凌虐。更甚之推論為因要防止洪將軍中不法勾當說出去,所以藉由禁閉操練殺他滅口...) ---全部為共犯、教唆犯同罪。故意殺人罪及滅證罪該當。

以下二、三、四皆假設所謂關鍵影帶(1)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殺人 (2)沒有錄到明顯凌虐行為(如毆打、灌水等) 或(3)假設真為線路老舊、老鼠咬到要斷不斷的問題 (這已由桃檢去偵辦,會有更專業的調查。)

假設二(假設這樣的情況,每個人刑責如何算?此只舉代表性人物,非指只有文中出現的人物需負責)
1.范、陳「有意」要整洪生,所以加速體檢流程,並主導評議會及跟長官打小報告,在洪生退伍之前送他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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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8-19 22:51
1樓
  
懶得打太多,所以只囡答你假設一吧
第一,請參看條文及25上4435號判例→他人
第二,若是主觀上得預見操"死"之發生,操(凌虐)只是手段,當然是殺人故意的共犯
      但若只是想操(凌虐)他,死亡非其主觀所預見,但於客觀上卻得預見,自屬凌虐致死案件,亦即一個故意凌虐的行為再加上一個過失的致死結果,結合後定位於故意犯,故可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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