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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14 20:1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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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很基本的題目吧可是我不知道自己的觀念對不對 想說寫點題目來給先進們指點 之前練習過的題目可能也會換個寫法重新寫(之前有版友指點我說寫法的問題) 到時候可以會回以前的文 那時再麻煩大家幫我看看了(如果您們有空的話) 謝謝喔 Q1:甲出賣A畫給乙,但誤書價金,並且已為交付。請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力? 擬: 甲得以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A畫。 一、甲乙之間買賣A畫之契約成立在於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之合致(民法153),惟甲為價金之意思表示時,書寫錯誤,依照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為表示方法之錯誤,以甲無過失之前題,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甲如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則買賣契約之效力依照民法114條,自始無效。 三、物權行為(交付A畫)因物權之無因性,仍為有效。而所有權在交付時,依照民法第761條,經由讓與合意與交付行為,使乙直接占有A畫,因此取得A畫之所有權。 四、惟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既已因為甲依民法88撤銷其意思表示而無效,乙享直接占有A畫之利益,致使甲喪失占有A畫之權利,又乙取得A畫之所有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因為買賣契約已經無效),故甲得依照民法179以下之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請求乙返還A畫。 ******************** Q2:甲出賣A畫給乙,誤交付B畫,試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力? 擬: 一、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B畫。 (一)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成立,依照民法345、348、367條等相關規定,甲負有交付A畫給乙的義務,而乙有受領買賣標的並給付價金給出賣人之義務。 (二)甲誤將B畫交付之,依照民法761條,甲對B畫的所有權經由讓與合意及交付之動作,讓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 (三)惟物權行為雖有無因性,但甲乙間並無買賣B畫之買賣契約,甲喪失了B畫之所有權與乙獲得了B畫之所有權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乙取得B畫所有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因為買賣B畫的契約不存在),故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應屬不當得利。 (四)故甲得依照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向乙請求返還B畫。 二、甲得依767向乙請求返還B畫。 (一)甲交付B畫給乙之意思表示係屬民法88條第2項之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此乃物之性質在交易上屬重要者,故甲得依照民法88條第2項,以非甲自己之過失為前提,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 (二)甲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後,依照民法114,視為自始無效。故B畫之所有權仍然屬於甲。 (三)故甲得依照民法767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B畫。 ******************** Q3:18歲的甲拿電腦與乙的機車互換,請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一、甲得依民法767向乙請求返還電腦。 (一)甲僅有18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立人。按民法77條及79條之規定,甲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到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故此時甲乙間的互易契約(民法398條)尚未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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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15 23:0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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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懂你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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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5-16 12:0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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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出賣A畫給乙,但誤書價金,並且已為交付。.....
只有價金書寫錯誤,跟買賣契約的標的內容與價金數額應無認識錯誤。 題目也沒提到標的內容與價金數額錯誤,似乎不應該做題目的擴張解讀。 又本題並非不動產賣賣契約。 所以,小的認為本題僅是文字表達錯誤,按民法第4條規定,先由當事人確定即可。 不能確定,再按民法第4、5條判斷。 各人意見,僅供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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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5-16 23:1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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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三)惟物權行為雖有無因性.................故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應屬不當得利。
既然前提是物權行為無因性,即使取得所有權屬不當得利,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不是應該與不當得利無關? 題目:Q2:甲出賣A畫給乙,誤交付B畫,............ 二、(一)..........故甲得依照民法88條第2項,以非甲自己之過失為前提,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 題目不是已經提示:誤交付B畫?如何又能得出非甲自己之過失? 如甲有過失,自不得主張民法88條第2項撤銷權,又如何主張民114? 再者,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似可決定以是否得主張善意受讓,其結論似有不同? 以上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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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16 23:4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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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05-16 23:10 發表的 : 1.無因性指的是 物權行為的效力 不受到債權行為的影響 但是 沒有法律上原因 取得利益 本就是 不當得利的定義 既然沒有買賣關係 乙取得所有權自然為不當得利(基於無因性,乙取得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為有效,但因此為不當得利,所以需返還所有權給甲) 2.誤交付B畫 未必是因為甲自己的錯誤才會導致 題目會這樣考通常就是為了民法88條 如果所有的錯誤都一定是表意人自己的過失 那麼任何情形都沒有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的可能了 而且「過失」又依照情況不同 分為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等等 甲自然要舉證不是由於自己的過失所導致,才可以依照88條撤銷意思表示 另外 乙是「相對人」,而非「第三人」 所以這裡乙並無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受讓可適用 謝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