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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a2008
2013-04-28 12:0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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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確認訴訟之補充性?(A)於原告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B)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不當之訴訟 (C)於原告得起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D)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正解為(D) 我的理解如下 (A)完全錯誤 (B)不是行政處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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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4-28 15: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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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補充性是第3項~你已有標示
但此確認之補充性限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之訴為限 並非所有確認訴訟皆具有此特性~ 所以C.D答案自明~ 上面確認補充性還有包含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至於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為何不具補充性 其一、(修法理由)因可以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若逕提確認違法之訴,或怠於行使撤銷之訴,有違權利保護機制。 其二、(依本提問題)若提確認違法之訴訟,行為人並無獲取實益,只逕將違法行政處分消彌,反之提起給付訴訟還可獲取實益。這並非確認訴訟補充性問題,而是訴訟經濟問題。 不好意思~ 感冒頭頓頓滴~ 若有錯誤請其他大大補充~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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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5-03 23:1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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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依第6條規定來區分含有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3種確認訴訟(第6條所提到的) 而第2、3種如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就不得提起。 而當可以提給付訴訟時並沒有可能要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如有行政處分違法也就不可能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之請求,故當得提起給付訴訟就可滿足原告請求時根本就不可能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舉例而言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而成立給付訴訟,通常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或是因為公法上契約所生的請求權,而不會是因為有某行政處分違法造成的損害,假使存在著違法的行政處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附帶請求國家賠償或著在還沒有造成損害之前直接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即撤銷訴訟或另為特定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從而在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所請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故這是本於此2種訴訟本質上的排斥、不可並存,而不是補充關係。 所以C是錯的。另外A的錯誤在於並不是確認訴訟的補充性。 而B的錯誤在於縱使是得提起撤銷訴訟,尚未必不能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何況題目又寫成不當(並無確認行政處分不當之訴因為行政法院原則只做合法性審查)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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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3 23:2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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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D)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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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6 23:2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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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而成立給付訴訟,通常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或是因為公法上契約所生的請求權,而不會是因為有某行政處分違法造成的損害,假使存在著違法的行政處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附帶請求國家賠償或著在還沒有造成損害之前直接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即撤銷訴訟或另為特定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從而在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所請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故這是本於此2種訴訟本質上的排斥、不可並存,而不是補充關係。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