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關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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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愛在哈佛
2013-02-13 21:2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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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YAHOO知識看到的民法問題

  1、甲之NB價值三萬元~出借於乙~乙缺錢擅自將NB以五萬元出賣於善意人丙~請問甲向  乙主張不當得利需返還的利益為三萬還是五萬?

答:基於法律行為所得之對價,未必與客觀市價相等,因受到當事人締約談判能力之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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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愛在哈佛
2013-02-13 22:40
1樓
  
再請問下:
第2個例子中,若乙對於店員丙誤送花瓶這件事於受領時或受領後知情,且此時乙將花瓶無償贈給丁,則乙的法律責任為何?

又若乙對店員丙誤送花瓶這件事不知情,且乙將花瓶B無償贈與丁並交付所有權,則由民法183,甲可向丁請求返還花瓶B
請問,此時甲是不是該拿花瓶A來跟花瓶B交換呢???  還是 ???

在讀法緒時遇到此問題,還請高手幫忙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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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3-02-14 21:27
2樓
  
下面是引用 愛在哈佛 於 2013-02-13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請問下:
第2個例子中,若乙對於店員丙誤送花瓶這件事於受領時或受領後知情,且此時乙將花瓶無償贈給丁,則乙的法律責任為何?

又若乙對店員丙誤送花瓶這件事不知情,且乙將花瓶B無償贈與丁並交付所有權,則由民法183,甲可向丁請求返還花瓶B
請問,此時甲是不是該拿花瓶A來跟花瓶B交換呢???  還是 ???

在讀法緒時遇到此問題,還請高手幫忙回答  謝謝

考點~~
"債權行為無誤,物權行為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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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4-06 21:34
3樓
  
1.個人認為也是應該要返還10萬元,首先,債權契約並無錯誤本可有效成立,惟丙出錯而誤將B花瓶交付給乙,設今丙內心之法效意思是A花瓶無誤,則該所為之物權行為應屬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若得認非屬表意人(甲)之過失,甲可將該物權行為撤銷,依767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但B花瓶已再賣給善意丁,因此返還不能之情況下,僅能返還價額10萬元。

2.這個有點不太確定,不過乙既知情即屬惡意,依183之規定看來,似乎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並無分惡意或善意,所以當乙無償讓與丁後,乙即免負返還責任,而且183是善意受讓的例外,丁即使是善意也無法受到保護,故在乙免返還之範圍內,即該價值10萬元之B花瓶,丁應返還之。而此時乙可能會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問題產生,既知情仍不返還,且設該物具獨特性,在乙贈與他人後,如該第三人又作變賣動作,最後甲可能拿也拿不回來了,也只好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乙賠償了,當然如遇有競合時,應擇一行使。

3.債權具相對性,甲請求丁返還B花瓶是一回事,丁所拿到的贈與物是B花瓶,與甲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A花瓶無涉,同前在丁返還後,接下來應該是乙、丙間有關贈與之其他問題了。
(淺見供參考...如有錯希望有人快鞭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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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4-07 04:55
4樓
  
1.小的也認為第2例應返還的範圍是10萬
   不過實務判例與通說似乎不一致
   30年上字第40號判例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固應償還其價額,惟受領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之利益既僅為賣得之價金,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之價額。[/pre]
2.
a.甲對乙還是可以179請求 乙因為是惡意受領人 所以依182第2項規定仍需返還花瓶的客觀價額=10萬元

b.甲向丁依183請求返還B瓶
  甲對乙仍負有A瓶的給付義務
  不過是對乙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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