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力 始於生 終於歿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Akai1
2013-01-31 06:27
樓主
推文 x0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可是刑法第312條卻出現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加個標點符號 我也懷疑)

這是何解? 感謝

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01-31 13:34
1樓
  
不懂,為何『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這是怎麼推論出來的?
大大的理由只有法條編排順序不恰當,除此之外沒有看到其他理由。
敬請指導,謝謝指教。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Hadespluto Hu
2013-01-31 14:05
2樓
  
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我也覺得這個推論的來由為何?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3-02-03 12:54
3樓
  
賦予什麼人人格的法益
是看誰有告訴權.
所以是保護繼承人的法益 表情





以上隨便說說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3-03-21 11:03
4樓
  
破題
權利主體≠法益主體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3-22 00:01
5樓
  
這應該是保護生者的感情吧?畢竟也只有生者才能以這個理由提出訴訟
就像是民法192-195那種感覺?
有錯請指教,謝謝^^~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a561825008
2013-05-07 03:47
6樓
  
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