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难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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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onkonme
2012-12-12 21:2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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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重伤急诊,医生乙为了救甲,要求护士丙捐血给甲,因丙有稀有阴性血型,
丙拒绝了,乙乃强至丙输血给甲(当时唯一之救生方法),甲因而获救,但丙提起告诉,问医生之刑责?

(一)强制罪
1.构成要件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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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小严
2012-12-13 12:46
1楼
  
对于攻击型紧急避难所保护之法益须明显大于所牺牲之法益

就强制罪而言
其保护法益为被害人意思决定之自由
故有关人性尊严
又人性尊严之位阶约与重大身体法益同
是以生命法益非显然高于人性尊严
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就伤害罪而言
保护法益为身体之完整性
不涉及意思自由
故无人尊严问题
复因生命法益显然大于一般身体法益
故可主张紧急避难

个人浅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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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rmychin
2012-12-13 13:14
2楼
  
(一)强制罪
(302)指的是身体活动自主性限制
(304)指的是单纯意思自主的决定限制(通常用于猥亵、性交)

以他法私行拘禁剥夺他人行动输血行为
人性尊严>应该属于302的加重版296
应该不至于是此条他本意是基于人道立场要救他人

31年上1664号判例
所指以不仁道相待就可使用296

当时为了救人生命应该是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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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2-12-13 23:45
3楼
  
没错~~这涉及身体法益+自由法益(意思活动与意思形成)vs生命法益的比较!!
不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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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12-12-14 00:44
4楼
  
个人浅见:
1.如果没猜错,你应该是上郑阙老师的刑法!
2.人性尊严与意思决定之自由、身体完整性"无关"!
  本题是强调:
  人性尊严是一个人"内在精神所在",没有人性尊严,就算有生命、身体、自由,那跟猪
  狗没有两样!
 
  所以人性尊严在学者眼中,是比一切法益更为重要!本题中,乙侵害丙的身体、自由法益,看似"比生命法益轻微",但是若再加上人性尊严,生命法益根本没得比!故不符"保全优越性",而为"避难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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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onkonme
2012-12-14 14:47
5楼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12-12-13 1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攻击型紧急避难所保护之法益须明显大于所牺牲之法益

就强制罪而言
其保护法益为被害人意思决定之自由
故有关人性尊严
又人性尊严之位阶约与重大身体法益同
是以生命法益非显然高于人性尊严
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就伤害罪而言
保护法益为身体之完整性
不涉及意思自由
故无人尊严问题
复因生命法益显然大于一般身体法益
故可主张紧急避难

个人浅见...供参考

我本来也是跟这位前辈想法一样
不过其他前辈认为伤害罪也需要讨论人性尊严
所以强制和伤害两罪都可主张阻却违法?!

再请教各位前辈
强制罪和伤害罪的讨论先后有一定顺序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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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2-12-17 23:48
6楼
  
............
此题楼上大大门似乎都把重心放置于违法性
故而着重于救助危难者之生命法益与被予以强制或伤害之防御避难行为人之尊严衡量~
当然他人之人性尊严是不容抹灭,而非人性尊严定凌驾于生命法益,若没生命哪来人性尊严~
不自由毋宁死~ 是口号   不适合实践~ 工作职场多少次的尊严被践踏~ 还不是忍气吞声~
电影"为爱朗读" 是标准为尊严而死~
此题重点在于阻却罪责~   请自参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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