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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2-11-06 22:4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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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11-07 13:3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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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酌國籍法 相關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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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2-11-07 20:5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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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您說的我都知道
只是不瞭如何定義喪失我國籍人的身分 未取得外國籍前----無國籍人?? 取得外國籍者--------外國人?? 未取得外國籍又撤銷喪失國籍----我國人 取得外國籍者又回復我國籍者----雙重國籍人=外國人申請回復我國籍?? 既然是外國人身分怎會用回復國籍而不用歸化國籍呢?? 這部分有規定或定義於何處嗎?? 為何喪失國籍人要給回復呢 如無取得外籍就用撤銷喪失就好了 如取得外籍就要用歸化然後要放棄外籍再用定居恢復戶籍 有人知道當初為何要有回復國籍這條款嗎 真是爛好人國籍法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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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11-08 21:2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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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對國籍法並不了解,就只想請問大大幾個問題:
1.請問歸化跟回復後的法律關係會一樣嗎?? 2.具體來說歸化的我國國民,請問她歸化後可以馬上行使我國所有的公民權嗎??比如選舉跟被選舉?? 3.請問本來是我國國民,因為某些原因而變成外國國民,跟本來不曾是我國國民,而歸化成我國國民,這2種情況在國家組成上、血統上是不是完全相同的2種性質,那要不要給她相同的待遇?? 以上僅供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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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2-11-08 22:0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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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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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11-08 22:2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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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者並不相同
1個是10年 1個是3年 就是立法者在國籍法做出了概括性的區別! 不知道在其他各該法又有什麼特殊規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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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5 02:1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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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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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6 01:0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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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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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7 01:04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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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歸化跟回復後的法律關係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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