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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骐子
2012-11-01 00:45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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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富X」的业务专员跟我招个美元保单,我就跟她保了,那时候也没想说保险不能超过总收入30%的事,想说裤袋勒紧一点也可以过的,后来被妈骂醒,想说不妥要跟她撤回,结果她一直跟我说公司说我保单有问题。我打去「富X人寿」问,结果服务人员跟我说是因为她们查我的收入跟我所保的其他保单已经超过一般的所谓30%的上限,要找我要其他财产证明的资料,我说我想撤回干麻要补,小姐说要撤回的话就不用补直接时效过了就失效了。 我今天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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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t
2012-11-01 21:29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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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款是来自保险法第64条
第 64 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 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请参阅93台上708号判决,但是重点是你要如何举证你有说明 按从事保险招揽之人,为保险法 第八条之一所称之保险业务员,属保险公司之使用人,类推适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之使用人关于故意或过失责任之规定,保险业务员之故意或过失,保险公司应 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如保险业务员招揽保险,于被保险人填载要保书 上书面询问事项时,已受据实告知,仅因保险业务员认为仍可投保而未予据实填载, 致保险公司未能知悉,则保险公司就保险业务员之过失,应与自己之过失负同一责任 ,尚不得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不实之说明,而主张解除契约。 第 8-1 条 本法所称保险业务员,指为保险业、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从事保险招揽之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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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785122
2012-11-17 09:4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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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之前,契约尚未成立,故无所谓"解除契约"的问题.
如果要赶快拿回保费,可迳向服务人员要求尽速办理取消要保并办理退费. 如果对方相应不理,可向该公司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还是不理,还可向金管会保险局申诉. 以上请您参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