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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2-06-14 13:0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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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甲婚前积欠银行300元债务,乙婚前有100万元现金,甲、乙结婚十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财务状况为:甲婚后购买房屋价值1000万元旦抵押借款200万元;甲用婚后收入偿还婚前债务300万元完讫,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因继承取得500万元。请万甲、乙离婚后,关于财产应如何处理或主张】a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795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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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s510
2012-06-15 12:5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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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下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婚,丙与丁之关系为?
民法: 第1061条(婚生子女之意义)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条(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认)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第967条(直系、旁系血亲之意义)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第969条(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第971条(姻亲关系之消灭) 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一、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女与丙男通奸生下一子丁。因乙女、丙男之间并无婚姻关系,故丁子实非民法1061条所指之婚生子女。 二、然丁子乃是于甲男、乙女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基于民法第1063条第一项之规定,推定丁子为甲男、乙女共同所生之婚生子女。 (注:因已推定为婚生子女,除非法定当事人依民法第1063条第二、三项规定提起否认之诉,否则无法适用民法第1064条之准正规定。) 三、甲男、乙女离婚,依民法第971条规定,两人之间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甲男与丁子之间推定的血亲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而消灭。 四、嗣后,乙女与丙男结婚。配偶为经婚姻关系形成之姻亲,乙女与丙男互为配偶关系,为法律上之姻亲。而丁子为丙男配偶乙女己身所出之直系血亲,故依民法第967、969条规定,丙与丁两人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直系姻亲关系。 第1题我不是很确定,不敢乱回应。我只回应第2题哦。^^a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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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布布
2012-06-15 21:3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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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甲婚前积欠银行300元债务,乙婚前有100万元现金,甲、乙结婚十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财务状况为:甲婚后购买房屋价值1000万元旦抵押借款200万元;甲用婚后收入偿还婚前债务300万元完讫,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因继承取得500万元。请万甲、乙离婚后,关于财产应如何处理或主张】
a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795万的剩余财产分配 b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80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c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63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d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540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答a 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财产不是也要把他算入婚后的吗 那为什么300万债务不是算入婚后的债务丫… 所以甲部分应该是1000-200+500-300 而他解答中300万是加的耶,当成婚后收入 为什么不是当婚后负债而是收入??? 先算婚后总财产(800+300+500+10=1610) 房屋价值1000万但有抵押借款200万>>>800万 甲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300万>>>300万 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500万 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10万 1610/2=805(每人应分得) 805-10(在乙掌握中)=795(乙得向甲请求之数额) ^^ 补充 第 1030-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so乙因继承取得之500万不计入婚后财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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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2-06-16 02:57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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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300万,那这个要当成婚后的资产,而非婚后的负债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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