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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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irlin
2012-06-01 18:56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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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版友

行政裁量的适当性和合法性如何区分 有没有可能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不适当但是合法

例如个案情形符合法条构成要件 行政机关法律效果的裁量权有A B C 三个选项

如果行政机关合义务裁量应该选 B   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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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12-06-01 21:34
1楼
  
1. 上级诉愿机关是不是可以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

可以 法律依据为诉愿法第1、2、80~83条,但注意79第3项仅能合法性审查。

2.裁量不当的很容易发生,因为人不是神,判断选择决策时候因为资讯不足,很容易发生错误,比如考试,你写的答案明明是德国最优秀教授的见解而且已经成为主流见解,可是老师就是不知道,还以为你瞎扯,给了你低分。

在此他不是不裁量,而是裁错了!

所谓裁量怠惰不是少考虑几个因素,而是根本不考量,一律用同1种方式处理。

3.行政法院只能做合法性的审查,不能做适当性的判断,因为适不适当很难仅靠法律完整判断出来的,然而行政法院必须依据法律来审判,所以她不适合作适当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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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2-06-01 21:54
2楼
  
楼主前一篇有提到你手边是旧资料~
不才建议可以上网去买林清的行政法书籍(架构编排比较完整)(或补习班问旧书堆几折出售)
这里有些分享资料也可参考~

关于行政裁量~以下内容是笔记资料
裁量与司法审查
除因裁量瑕疵之情形,已影响裁量处分之合法性外,行政法院不予审查,盖法律既许可行政机关有选择或判断自由,则其所作成之处置,在法律上之评价均属相同,仅发生适当与否问题。
换言之,行政法院对裁量处份仅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时,得予撤销。行政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销。
◎若符合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时,行政机关于法律授权范围内,自得依据个别之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法律效果是否发生或如何发生,其所决定之行为,纵有不合目的之情形,仅构成不当之处分,故只可以透过诉愿救济程序由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若已违背法律授权之目的,或超越授权之范围,此时即构成裁量瑕疵情形,应受违法评价,行政法院便得以介入审查。
◎行政裁量行为若属不当行为,仍得由裁量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依职权予以改正,或由人民依法提起诉愿,请求诉愿机关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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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irlin
2012-06-02 00:36
3楼
  
感谢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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