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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ter
2011-10-29 23:2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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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求助懂法律的版友們以下是案情的描述: 今年8月份,我媽60多歲(腳踏車)跟一名2x歲年輕人(摩托車)在馬路中間(雙白線,兩人都要左轉),發生擦撞 當時是對方騎士報的警與119 , 我到現場,我媽已經被載往醫院 (現場已經看過,並沒有任何攝影器材) 案發當時,對方承認是有A到我媽龍頭,所以跌倒 (經過檢查,是脊椎壓迫性骨折) 然後,對方請他們家屬到場處理(他本人說公司不能請太久) , 結果當下雙方都沒作筆錄。 本來想說他都承認了,人也都很客氣,家屬也都很有誠意,所以就讓他先去上班,我就趕去醫院看我媽 當時我媽很痛,根本也無法做筆錄,所以當下兩方都沒作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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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1-10-30 00:0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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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車禍地點之鄉鎮公所的車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因經過車禍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後,會作成文件據有法律效能,將來可至交通法庭。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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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1-10-30 17:2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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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沒簽之前, 都可以去調解,
調解書上的條件看清楚, 滿意再簽, 不滿意, 到車禍地點的法院民事庭遞訴狀, 如果有事故鑑定書更好, 幾乎都判被害人勝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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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1-10-30 22:10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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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交通警察所做出的筆錄及三聯單,
是去鄉鎮區公所車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必要文件. 以下是提供您鄉鎮區公所車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聲請所在地: 車禍以事發地或對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會聲請。若在聲請人之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會聲請,則一旦對造人未到或拒到時,聲請人之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會因無管轄權無法出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程序: 1.需攜帶聲請人身分證、印章。 2.填寫調解聲請書、對造人之通訊地址(若無請向承辦之警員申請)。 3.由車禍調解委員會排定調解日期並寄發調解通知書。 4.車禍:發生時間、地點、雙方車牌(或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受傷程度(或診斷書)、委任書(非親自辦理時)、印章、未成年者加戶口名簿及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5.車禍死亡:除上述外,全戶戶籍謄本(亡者之父、母、配偶、子女、不管存或歿、已出嫁與否、統統要有)、上開各人之印章、切結書(切結亡者之繼承人暨總數)為要防止婚姻關係複雜者有前妻、與前妻所生子女或利害關係人未通知到,再次要求賠償等問題。 不需收費。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