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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10 11:3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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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就是双重减轻刑责..但不够漂亮。也可依防卫过当为论罪的对象,再以误想防卫当阻却故意或做刑度拦截的要素。这题随便写都能写很多,考试真的出的话,应该这样就一题差不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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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7-10 11:4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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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没有双重!因为所谓的误想防卫是欠缺『防卫情状』,没有情状
根本不能进入第二步的讨论过当;从而,认为只有误想来作探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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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10 12:0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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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教的时候是分开教,所以才会有一没二。
误想之情状也是情状,难道当事人在自认为有情况的时候,还要花时间思考「这是真的还是我误想的?」然后再分类:真的=我可以防卫过当。假的=喔不能防卫过当了,我只能误想防卫。这样才怪吧? 先论误想自然无法再论过当,所以我才说先论过当再来把误想当成要素插进去。只论误想的话,内容也就太简单了,何必如此设计?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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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7-10 12:28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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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教学!?或许我没思考过这样!会许这样设计也可能是看学生会
不会以为他是过当。 且避难过当的层次『有效+最小侵害』,前提是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力, 就有效而言没有侵害怎么去判断有效,对于一个没有侵害的防卫行为, 怎么判断是一个有效且最小侵害的行为,去对抗一个部存在的『侵害』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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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754114
2011-07-10 17:15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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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误想防卫过当耶!!
乙方现时的违法侵害,甲方因遭受突如其来的攻击,因人而异的各种不同心理反应,在此种心理情状下出于自卫之意思,致实施必要程度之防卫行为,无期待可能性,另外,依本案,并无紧急防卫情状之存在,因此可能成立误想防卫过当。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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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2011-07-10 23:15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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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正当防卫不允许对袭胸之人剁手
(狠狠的拨开不就好了吗,有空剁手会没空拨开吗???) 那么 此例便无须再论误想防卫了 因为无论错误是否发生 均不会影响其不法性(无法阻却故意罪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