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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1-06-24 12:2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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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商品制造商,乙为其商品之经销商,乙为担保其对甲所有债务之履行,将所有土地一笔为假设定最高限额五百万期限六年之抵押权。今甲对乙六年来所积欠之债务,包括贷款债务三百万、利息及迟延利息五十万、违约金一百万、借款一百万、侵害商标之损害赔偿二百万、票据债务一百万,就该笔土地拍卖价金主张优先受偿有无理由?
个人浅见: 此题有点陷阱! 依民法第861条,乃指「五年」内发生之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费用,始得优先于原债权! 故其优先受偿顺序为: 1.五年内之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费用 2.抵押权之原债权、票据债权 3.一般债权(此题的损害赔偿) 故乙就土地拍卖价金主张优先受偿,仅以1、2为限,若甲尚有其他债权人,一般债权(即侵害商标的损害赔偿)若无法全部清债,则依比例平均分摊,并无优先之理! 民法第861条: (1)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2)得优先受偿之利息、迟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给付之违约金债权,以于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声请强制执行前五年内发生及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生者为限。 民法第881-1条第2项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以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于票据所生之权利为限。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