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的监督者的人,到底能不能适用紧急避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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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tty721205
2011-03-24 17:2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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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危险源的监督者的人,到底有没有在刑24II的「于业务上有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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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24 19:41
1楼
  
都有可能~要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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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25 14:18
2楼
  
虽同为身分原因
危险源监督者 被赋予义务
特别义务者 被限制权利
二者效果不同

即便是危险源的监督者,仍要看其义务内容有无禁止避难的要求
(公务员较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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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25 17:12
3楼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5 14: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虽同为身分原因
危险源监督者 被赋予义务
特别义务者 被限制权利
二者效果不同

即便是危险源的监督者,仍要看其义务内容有无禁止避难的要求
(公务员较有可能)

紧急避难应该不是权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为!
不管什么身分,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组却违法无关!
从而,刑法24条的限制也不是说那种人完全不能主张~不然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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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28 08:39
4楼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5 17: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紧急避难应该不是权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为!
不管什么身分,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组却违法无关!
从而,刑法24条的限制也不是说那种人完全不能主张~不然太夸张!


不完全主张跟完全主张有没有落差??
此等特别义务人相较于一般人
被作了更严格的避难限制 
这就「如同」权利被限制一样    就结论而言  有何过?

我只是用了自我感想的形容词去说明结论而已   并未排除他是放任行为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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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11-03-28 09:49
5楼
  
乱插花一下:


就小弟个人观察
其实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东西,端看你从何种角度去解释。
如同紧急防卫权,他是法律赋予行为人权利,相对的,也可以说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须忍受之义务

而紧急避难,是社会要求其成员必须牺牲自己轻微利益来保全其他成员重大利益的一种义务 ,但相对的,也可以说是对于利益受到危难的人的一种权利。故其紧急避难的立法上,是从权利者而非义务者的角度去立法。
当然,从义务者的角度去立法,有他的困难性 :
ex.于他人因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有容忍之义务。但他人之避难行为过当者,不在此限。(我乱掰的)
这样的立法对实施避难行为者无法显现出其法律效果,故立法上,只能从权利者(实施避难行为者)的角度去论述,方能解决问题。



P.S.如红字所述,这只是个人对于法条之观察,毫无学理根据。不茍同者就当小弟我在胡说八道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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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28 10:15
6楼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8 09: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乱插花一下:

就小弟个人观察
其实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东西,端看你从何种角度去解释。
如同紧急防卫权,他是法律赋予行为人权利,相对的,也可以说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须忍受之义务
.......



个人的认知是这样的
紧急避难的本行为  系在侵害他人(无辜第三人)的法益  它原本是「不法」的
只是法律特许它「阻却违法」
用「行政法上特许」的观念去理解(这是个人思考方式)
就犹如「权利的赋予」一样

讲「权利的限制」也是方便与「作为义务」做对照而已
让发问者知道  二者是不同的义务身分

ps.而且特许是权利的创设,比起许可更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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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28 10:30
7楼
  
他没是没有忍受的义务,因为他人也可以对主张者主张紧急避难!
所以看不出有什么权力义务!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该死,那谁敢当警察跟消防员,我们对那些人认
为有承受避难的义务,他不可能叫他们去赴死牺牲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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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11-03-28 11:34
8楼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8 10: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他没是没有忍受的义务,因为他人也可以对主张者主张紧急避难!
所以看不出有什么权力义务!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该死,那谁敢当警察跟消防员,我们对那些人认
为有承受避难的义务,他不可能叫他们去赴死牺牲的义务吧!




表情 对紧急避难行为能否主张紧急避难,学说上并无一致的看法
但是无论肯定或否定说,都有原则与例外......

至于「有特别义务者」,本来就没有绝对......

就跟男生要当兵,那也非全部男生都得当
周董就是个例外表情


其限制上来说,应该如正当防卫是否是权利之滥用的判断一样,
面对最近亲属间的攻击,原则上不能主张,
但若危及到生命危险,即不受此限。

例如警匪枪战时,总不能要求警察不得找任何属于他人财产法益的物品(ex.轿车)做掩蔽物表情
这点我当然是赞同Q大所讲的......(应该没有人不赞同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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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28 14:14
9楼
  
讲到后来又离题了

别忘了「不法」后面   还有「罪责」
不能阻却违法 不代表不能阻却罪责
特别义务之人依然可以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来阻却罪责   怎会该死?

以不作为而言
警察、消防员是否具保证人地位还须视情形而定
如无保证人地位 根本也轮不到紧急避难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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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28 18:50
10楼
  
警察跟消防员那只是举例~大多是这些人有义务身分!

而且谈到24之义务,承受部分没有赴死的义务,学说见解几近生
命直接危害,不可能还是因为24的承受义务里!况且~义务冲突
还没出来讨论,易言之,他在第二阶段就会被中段,跑不到第三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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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29 08:54
11楼
  
直逼生命危害时 限缩24条2项的适用 无可厚非
但这不能否定24条2项的存在
因为危难逼迫时的选择 也有可能是 低度法益vs低度法益
有特别义务人 依旧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只可能阻却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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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29 10:26
12楼
  
这样的话那只是24II表面的文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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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3-31 13:37
13楼
  
正确的文义解释才是我们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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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3-31 18:40
14楼
  
所以刑法只能用文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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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4-01 13:41
15楼
  
刑法能跳过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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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4-01 16:47
16楼
  
但不全以文意解释为必要阿~~正确的文意解释虽然是第一步!
但并不等于文字表面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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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4-01 17:29
17楼
  
论理解释还是要以文义为基础的
ㄧ但超出文义范围
那就叫做「创设」 不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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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4-01 19:58
18楼
  
因为这部份『几近生命之危害』本来就不是解释~
整体法秩序(现刑犯不得对逮捕者主张)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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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4-06 08:34
19楼
  
不是解释? 那还需要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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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4-07 16:49
20楼
  
这边有阿~这譬如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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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4-11 15:17
21楼
  
那你认为
这世上会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成就他人 的「特别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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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4-13 19:21
22楼
  
当然没有阿!而且说穿了这也是一种冲突阿!所以我说
警察没有赴死的义务!那这样24条但书容忍义务难到有
赴死的义务~随后认为不得主张再依据欠缺期待可能性
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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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4-14 10:38
23楼
  
既然没有这种义务
怎还有所谓「冲突」?

无义务就表示不违法了
如此 怎还有后面阻却违法、甚至后续禁止阻却违法的问题?

所谓担心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是多余的
因为规范不可能创设「以自己的生命成就他人」的义务  
所谓的救护义务 必定是建立在「自身生命无虞」的前提
这表示「逃命时」 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

从义务内容解释就能解决问题
代表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不会令特别义务人承担过度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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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4-14 22:03
24楼
  
.........我是说没有这牺牲自己成就是他人的合理!
所以这种义务不用负起承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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