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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yuan
2011-03-07 20:46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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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是泄露职务上知悉秘密罪~~
318~1是泄露因利用电脑设备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 而318~2则为加重其刑二分之ㄧ之规定; 不过,318、318~1至2均为告诉乃论之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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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c
2011-03-08 10:5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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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充说明
由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优先适用邮政法第38条保护通讯秘密 然后邮政法第38条未规定事项始适用刑法133条 另外有关中华邮政公司及邮政服务人员保守秘密义务规定,于邮政法及邮政储金汇兑法定有明文,其相关规定分述如下: (一)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因职务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义务;其服务人员离职者,亦同。 (二)邮政储金汇兑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华邮政公司及其服务人员对于顾客之邮政储金或汇款等有关资料,除其他法律或行政院金管会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 、违反上述保守秘密义务之罚则,邮政法规中仅于邮政储金汇兑法定有明文,其相关条文规定叙明如下: 邮政储金汇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后段: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迳依第三人请求,而停止帐户交易活动或给付汇款;或违 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泄漏顾客之邮政储金或汇款等有关资料。中华邮政公司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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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yuanmpc
2011-09-09 19:33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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