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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11-02-10 21:57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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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编题》 一日,周芷若见张无忌独自一人漫步于光明顶,欲上前攀谈却因由爱生忿恨而起了争执。刹时间,周、张两人徒手便互殴了起来。而此时,峨眉派掌门灭绝师太,素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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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2-11 20:1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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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1-02-10 21:57 发表的 正犯与共犯、既遂与未遂、作为与不作为: 以下论罪纯就题目之范围论述: 周: 客观伤害,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 灭: 1.丢剑:客观帮助,主观不明,但至少有帮助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的帮助犯。 2.疾刺: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客观未遂,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杀人罪的未遂犯。 3.竞合:论以杀人罪的未遂犯。(「XX关系」...忘记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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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2-12 14:2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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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小小不同:
周: 客观伤害,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 →1.主观不明,罪疑为轻,顶多为过失。但依题意乃为互殴,故应认为有伤害故意。 2.因果关系不明:依题,『倚天剑抛予芷若。果不期然,不一会张无忌便身中数剑』, 并未说明张无忌所中数剑乃周或灭之行为所致。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应认为仅能成立未 遂。 灭: 1.丢剑:客观帮助,主观不明,但至少有帮助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的帮助犯。 →(1)灭『将能断金削玉的倚天剑抛予芷若』,主观有帮助故意。 2.疾刺: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客观未遂,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杀人罪的未遂犯。 → 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罪疑为轻,未证明主观认知前,仅能成立伤害罪未遂 犯。 3.以上均属身体法益之讨论。无侵害生命法益之适用,故本题中周与灭就侵犯生命法益讨 论,均无刑责。 4.依罪刑法定原则,本题应适用元刑律,故以上讨论仅供参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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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2-12 15:2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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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客观伤害,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 →1.主观不明,罪疑为轻,顶多为过失。但依题意乃为互殴,故应认为有伤害故意。 2.因果关系不明:依题,『倚天剑抛予芷若。果不期然,不一会张无忌便身中数剑』, 并未说明张无忌所中数剑乃周或灭之行为所致。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应认为仅能成立未 遂。 1.主观不明,是指不知道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 2.嗯.....题目有提到「身中数剑」、「芷若一时心软,转身欲离开,然一旁的灭绝见状却趋前夺走倚天剑」,应可判断是当时持剑者为周,而张为其所伤。 灭: 1.丢剑:客观帮助,主观不明,但至少有帮助伤害故意,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伤害罪的帮助犯。 →(1)灭『将能断金削玉的倚天剑抛予芷若』,主观有帮助故意。 2.疾刺: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客观未遂,又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杀人罪的未遂犯。 → 主观不明,但至少有伤害故意;罪疑为轻,未证明主观认知前,仅能成立伤害罪未遂 犯。 嗯......这边我写错了,前后矛盾 3.以上均属身体法益之讨论。因侵害生命法益之适用,故本题中周与灭就侵犯生命法益讨 论,均无刑责。 4.依罪刑法定原则,本题应适用元刑律,故以上讨论仅供参考。[/quote] 按常理,题目若未提及时间或地点,应认为是我国人在国内犯罪,故有我国刑法之适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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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1-02-12 17:1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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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novels.net/wx/jingyong/yttlj/022.htm
第二十二章 群雄归心约三章 ...忽听得灭绝师太厉声喝道:「芷若,一剑将他杀了!」当年 周芷若跟张三丰前赴武当山,张三丰以武当山上并无女子,一切诸多不便,当下挥函转介, 投入灭绝师太门下... 我查原着,确定有教唆杀人(刑法29) 今天看到理律事所 宋XX中国时报A15夜郎自大的法律见解 内述在大陆地区犯罪有管辖权是荒谬..... 所以啦~ 我支持法务部及冰咖啡见解,反正我今年应不会去大陆 有时候要选边站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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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11-02-13 00:16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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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屠龙记》 第二十二章 群雄归心约三章
张无忌倒转剑柄,向周芷若道:「周姑娘,贵派的宝剑,请你转交尊师。」周芷若望向师父,只见她神色漠然,既非许可,亦非不准,一刹那间心中转过了无数念头:「今日局面已然尴尬无比,张公子如此待我,师父必当我和他私有情弊,从此我便成了峨嵋派的弃徒,成为武林中所不齿的叛逆。大地茫茫,教我到何处去觅归宿之地?张公子待我不错,但我决不是存心为了他而背叛师门。」 忽听得灭绝师太厉声喝道:「芷若,一剑将他杀了!」当年周芷若跟张三丰前赴武当山,张三丰以武当山上并无女子,一切诸多不便,当下挥函转介,投入灭绝师太门下。她天资甚是聪颖,又以自幼惨遭父母双亡的大变,刻苦学艺,进步神速,深得师父钟爱。 这七年多日之中,师父的一言一动,于她便如是天经地义一般,心中从未生过半点违拗的念头,这时听到师父蓦地一声大喝,仓卒间无暇细想,顺手接过倚天剑,手起剑出,便向张无忌胸口刺了过去。张无忌却决计不信她竟会向自己下手,全没闪避,一瞬之间,剑尖已抵胸口,他一惊之下,待要躲让,却已不及。周芷若手腕发抖,心想:「难道我便刺死了他?」迷迷糊糊之中手腕微侧,长剑略偏,嗤的一声轻响,倚天剑已从张无忌右胸透入。周芷若一声惊叫,拔出长剑,只见剑尖殷红一片,张无忌右胸鲜血有如泉涌,四周惊呼之声大作。 .............................................................................................................................................. 果如原着中灭绝所说︰「芷若,一剑将他杀了!」个人提出下列几个问题: 1.灭绝素知芷若对其绝不忤逆,抛剑可否解为命令?是否为幕后意思支配? 2.于互殴打斗中之双方,抛予致命武器给其中一方,是否为引起犯罪决意? 3.抛剑给爱徒是帮助行为?还是避难行为?师父有无保证人地位?或义务? 4.灭绝先前的共犯故意,与之后的着手故意如何处理?并罚?从重?或是? 5.芷若有无中止之适用?教唆仅能以言词为之?用致命武器攻击必有杀意?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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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2-16 20:33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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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1-02-13 00:16 发表的 : 1.灭绝素知芷若对其绝不忤逆,抛剑可否解为命令?是否为幕后意思支配? 抛剑=助力,喝道才是支配。 2.于互殴打斗中之双方,抛予致命武器给其中一方,是否为引起犯罪决意? 工具的决意思全支配在间接正犯身上,且从只看得出来易有杀人之犯意。 3.抛剑给爱徒是帮助行为?还是避难行为?师父有无保证人地位?或义务? 抛剑之帮助行为,避难是不能,因为没有避难情状及意思。保证人地位应该 没有,韩愈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所以.....。 4.灭绝先前的共犯故意,与之后的着手故意如何处理?并罚?从重?或是? 用接续犯。 5.芷若有无中止之适用?教唆仅能以言词为之?用致命武器攻击必有杀意? 中止是既了之下,应所为乃积极之中止行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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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梦之神
2011-02-20 07:26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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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2-17 23:22 发表的: (一)何谓保证人地位 ---- 具备保证人地位,始生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 易言之 欲成立不作为犯,需有作为义务,然作为义务,以保证人地位为断 昨天凌晨就想要回有关保证人地位 没想到想了好几天,又查阅资料 竟然还是不知道怎么简述之 可见得我根本不了解其涵义 深夜想到头痛,只好先去睡 早上才能再度整理逼迫硬回 然而还是不知道回得对不对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ps.看就知道,这哪是保证人定义啊 不知道哪位高人愿意指点一下谢谢 (二)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2-18 01:22 发表的 : 冰咖啡: ^^ 我比较好奇的是,实务上是否接受学理上所谓的通说? 法官应该无所谓接收不接受吧 任何人当法官,都是个案衡量 没有一定要采肯定否定或哪家学说 主要是能不能解决目前所审理案件 例如老师有说过,法官看哪一方比较需要保护,就用肯定或否定见解 当然若是碰到罪刑法定,在裁量上,空间就小到只能用合宪解释 然而律师更是以当事人为主,连没道理的胡说也必须使用 以上职业我都没担任过, 仅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