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无用的「着手」学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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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10-08-18 11:2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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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作了练习,错了不少   
不知是个人理解错误,还是解答不正确:
案例
1.甲想侵入乙宅偷窃。
2.甲想侵入乙宅偷窃,整理行窃工具。
3.甲想侵入乙宅偷窃,在甲宅附近观察地形。
4.甲想侵入乙宅偷窃,观察定型后在乙宅门铃贴标。 
5.甲想侵入乙宅偷窃,用铁丝打开大门。
6.甲想侵入乙宅偷窃,用铁丝打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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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obby650310
2010-08-18 15:27
1楼
  
冰咖啡大大...
题目有笔误喔.麻烦更正一下.
两个第3题喔.没有第10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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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游戏骐子
2010-08-22 20:01
2楼
  
怎跟咱的赵老大讲得不太一样?
着手理论分为形式客观说、主观说、印象理论
形式客观说:
强调行为如符合该犯罪行为之文义即属着手,例如伸手取物即符合「偷」之文义
即为本说之窃盗。
主观说:强调行为人如有犯意即属着手,此说有处罚思想之嫌与我国刑法重在行为处罚理念相背,不宜采用。
印象理论:强调该行为如在其犯意之定位,如行为人认为不是着手,但大众认为是着手,则仍是着手。

最高法院84台上4341判例指出以行为人「用眼梭巡财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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