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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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8-10 23:0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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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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