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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6-29 22:00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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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杀人的意思,拿扁钻猛刺A,致A受重伤,经路人送医, 未死,请问A如何论罪?本题是热呼呼的考题,刚考的铁路特考,想请教,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杀人意思, 客观上造成的结果是A未死,其探讨:(不知这样对不对,想请教各位高手) 1. 乙可能成立: s271 II 杀人未遂 (1)构成要件: 主观上乙具有杀A的意图, 且客观上亦持扁钻朝A猛刺, 造成A生命法益之侵害, 依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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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k0617
2010-06-30 01:11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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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与A结仇.拟觅机报复.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伤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这题应该是想考两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论.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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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6-30 08:56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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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dtk0617 于 2010-06-30 01:11 发表的 : 原来我审题没看清楚,是要论其他人是否既遂... 感谢您的明察秋毫.. 那这样,共犯中一人既遂...另外的共犯也既遂啰? (可是这题乙不是未遂吗?) 是要依s28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皆为正犯..下去论述吗? 因为一开始, 虽然好像"拟觅机报复"但是散步时邂逅...(这样也算共犯吗?..) 就没看到两人有共谋的感觉啊,所以仅想到 甲应不成立犯罪行法不处罚,伤害未遂 顺便post原题目: 一、甲、乙二人因事与A结仇,拟觅机报復。某日,二人于途中散步时邂逅A,甲以伤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刺中;乙则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钻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伤,幸经路人呼叫救护車,急送医院救治,A始未毙命。试问对甲、乙二人应如何論断其罪刑?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