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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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13 06:46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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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告乙强制性交,经检察官为证据不足,指无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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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k789
2010-05-16 01:16
1楼
  
提起再审及交付审判,在参考刑诉法260条之规定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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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16 16:01
2楼
  
并非判决确定.也非不起诉尚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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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ola_590112
2010-05-17 09:19
3楼
  
之前,证俱不足无法证明,
之后,甲找到证人丙,
检察官可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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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iton441
2010-05-19 22:35
4楼
  
应该是可采吧 毕竟是在过程中已发生而未被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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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洪法
2010-05-23 23:24
5楼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5-13 06:46 发表的 刑诉练习: 到引言文
甲告乙强制性交,经检察官为证据不足,指无法证明有发生性行为,不起诉确定后,甲找到证人丙,作证当天两人曾有性交和争吵,试问检察官可否再行侦查起诉?
本件甲系犯罪之被害人,业经其合法提起自诉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予乙不起诉处分。查乙所犯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如无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爰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3项之规定应迳依职权送上级再议。惟本件情形已不起诉确定,产生实质确定力,故如无本法第260条所列各款得再行起诉之情形,检察官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以维法之安定。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云者,祇须为不起诉处分以前未经发现,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此迭经最高法院着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号判例意旨参照)。是本件证人丙所为之证述,核其与新事实或新证据之要件相符,检察官当可依此再行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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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5-24 07:00
6楼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云者,祇须为不起诉处分以前未经发现,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此迭经最高法院着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号判例意旨参照)。
.........
本题理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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