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之「同种」诉讼程序
Home
Home
登入
注册
发表
列印
载入图片
引用
|
编辑
f99314
2010-03-13 23:49
楼主
▼
x
0
民诉之「同种」诉讼程序
第257条
诉之变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
1
引用
|
编辑
小奈噗
2010-03-17 17:08
1楼
▲
诉之变更或追加,必须新诉与旧诉属于同一程序且无专属管辖之情形。
本法许可原告追加新诉,其目的在于使新诉与原诉(旧诉)合并其诉讼程序,以达诉讼经济之原则。
如追加之新诉,非与原诉得行同一种诉讼程序,则与其目的相违,自属不应准许。
例如:
对依一般诉讼程序之诉,不得追加应依人事诉讼程序之诉;
对依公示催告程序之诉,不得追加应依一般诉讼程序之诉。
(source: 陈薇老师民诉课本P.2-1-30)
x
1
完整版本
免责声明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