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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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龙怡轩
2010-02-18 21:14
楼主
推文 x0
以下两个问题,想请教各位,感谢您的解惑

甲教唆乙杀"乙父"
甲,乙之刑责
答:乙为271普通杀人罪,透过刑法第31条第二项为杀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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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2-18 22:23
1楼
  
这题不只是考29条(他是幌子),重点在31条第二项(不纯正身分犯)
先叙明:
甲教唆乙杀"乙父"
一乙是272(弑亲),甲从属272(弑亲)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
 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甲父"
一因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关系之人,故本案适用罪名为272(
 弑亲),然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以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为啥会这样?
因为:
刑法31条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
特定关系之人
,科以通常之刑

可见有黄色的部分(回归到普通基本罪)一词,前提一定是将本案件中
若入犯罪行为人之间其一人具有特别身分关系,首先适用之构成要件为
特别构成要件,换言之,甲教唆乙杀乙父及甲教唆乙杀甲父,少要是用
罪名一定是272弑亲罪(特别构成要件),才会有无特别身分关系之
人,科以通常之刑(再从272论到271普通杀人罪)。申言之,本
题的考点不在结论,而是试论过程
---->以上仅为小的胡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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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26955420
2010-02-18 22:42
2楼
  
1.甲教唆乙杀"乙父"

-----甲-----刑271.
-----乙-----刑272

2.甲教唆乙杀"甲父"
-----甲-----刑272.
-----乙-----刑271

提供您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   希望对您有帮助
教唆的部分   先不用理他    主要跟您说一下刑31的观念
纯正身分犯   依刑31条1项    不纯正身分犯   依刑31条2项
这样您就可以很清除的知道了  不用再头大了


今天刚好看到教唆犯跟未遂犯的讨论   让我想到甘师之前在司法官训练所所出的题目
也是关于教唆犯.   有机会再跟大家讨论一下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龙怡轩
2010-02-21 13:06
3楼
  
感谢两位的解说
表情
再请问一下
甲教唆乙杀甲父
解答时,
是不是应该先论正犯乙的罪(普通杀人罪)
再论依共犯从属性,论甲之罪名(教唆普通杀人罪)
又因刑法第31条第1项,甲应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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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10-02-21 21:02
4楼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2-21 13: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两位的解说
表情
再请问一下
甲教唆乙杀甲父
解答时,
是不是应该先论正犯乙的罪(普通杀人罪)
再论依共犯从属性,论甲之罪名(教唆普通杀人罪)
又因刑法第31条第1项,甲应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教唆犯


个人偏好,不理31表情

甲教唆乙杀甲父:
●先讨论乙:
乙杀害甲父,成立271I。
●再讨论甲:
甲教唆乙杀甲父,成立271I、29;
甲具直系血亲卑亲属身分,成立272I。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sa098505
2010-02-23 11:51
5楼
  
一上述见解以说明了解决方式。即杀人者成立§271→依§31-2成立科以通常之罪;而有身分者因,§29教唆之罪罚之→§272之罪。
二我想你会觉得怪怪的因为→共犯行属性原则,从属是正犯着手才会成立犯罪,而并非是从属他的罪名。
三另一个解法(部分学者用法)
∣T→两人该当§271
ⅡR→无阻却
ⅢS→依案例中,看谁有身分就成立身分之罪;而另一人,成立普通之罪!
EX:甲叫乙杀甲父,最后S→甲有身分,成立§272;乙成立§271

这个方式有比较好吗!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kf0630
2010-02-23 16:28
6楼
  
前提,教唆犯也要罚,虽然只是动动嘴(所以你可以把以下讨论之教唆犯学理通通遮住不要看)
(一)甲叫乙杀乙的老爸
基本上,只要想着杀人的人,一定成立杀人罪(271)
如果杀人的人(乙),杀的又是自己的老爸,罪加一等,就是杀害老爸的杀人罪(→272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
至于教唆者(甲),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29),问题在于要不要成立272
对于一般社会的观念,甲又不是杀他老爸,不需要加重,
所以回到31II,无特定关系,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271
(二)甲叫乙杀甲的老爸
一样的道理,乙又不是杀自己的老爸,那就271就可以啦
甲的部分,依据29,成立杀人罪的教唆犯
只是叫人杀他老爸,这也太过分了吧,一定要成立272之教唆犯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JHROC
2010-02-24 22:29
7楼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18 2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乙杀"乙父"
一乙是272(弑亲),甲从属272(弑亲)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
 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甲父"
一因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关系之人,故本案适用罪名为272(
 弑亲),然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以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

提供关于构成要件移用以及刑罚移用的概念。构成要件移用,即对于无身分之人论罪科行皆适用一般构成要件,对有身分之人论罪科刑皆适用身分犯构成要件。刑罚移用即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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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2-24 23:49
8楼
  
补充:(真理)
刑法31条第二项应修正成: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至刑有重轻或免除之规定,仅适用具备
加重.减轻或免除其刑之身分或特定关系者!

易言之,数犯罪行为人之系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EX:271),再对于具有定身
分或特定关系之人移到特别构成要件(EX:272)才是;而非直接以将数行为人对
于其中一人具有身分或特别关系,将其全部一网打尽特别构成要件,再以现刑法31第
二项规定,无身分或特别关系之人科于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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