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pinkrabbit
2009-12-29 12:41 |
楼主
▼ |
||
|
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09-12-29 13:12 |
1楼
▲ ▼ |
还有这样的考法的!
我会选条件因果. 看到负责两字选相当因果?是客观归责吧! 直接因果,也可以对.不然怎说呢?间接因果就到负责?(惹起法益侵害的所有人都要负责的,那连间接因果也要算进去) ......... 这个版有多位大大们,对因果有独到见解,我的见解如上. x2 |
引用 | 编辑
车文杰
2009-12-29 14:43 |
2楼
▲ ▼ |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先简述一下相当因果与条件因果 所谓相当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环境及同一行为,均会造成该结果发生者,即认为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简言之,相当因果乃是从正面检视其关系之存否 所谓条件因果,意指若该原因为该结果之发生所不可想像其为不存在之条件,则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条件因果是从反面讨论 比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为事实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将之课责,仍须以客观归责讨论,方能确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使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不代表该行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于直接因果关系,据在下所知,应属于警察责任之归责理论,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题而言,应可以确认其因果关系之逻辑并非条件因果,因条件因果多采反面列举,而该题是采正面描述 只是「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句话在下认为已经混淆了事实面及法律面的因果关系,挺有问题的 有错误请指正 x2 |
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09-12-29 16:23 |
3楼
▲ ▼ |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上面大大讲的很清楚了,我改用浅显易懂的话讲好了: 在刑法的世界里,因果关系理论有三种: 1.条件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3.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因为这题没有,所以就不提了。 所谓「条件因果关系」,公式为若非A,则非B,故AB有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则会变成「若非甲撞伤乙,乙也不会伤势过重死亡,故甲撞伤乙的行为和已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相当因果关系」,公式是因为A,所以B,故AB有相当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就是「甲撞伤乙,导致乙伤重死亡,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 更简单来说,条件因果是反面叙述,而相当因果是正面叙述。 如果还是看不懂的话,建议背起来就好^^ x4 |
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09-12-31 10:12 |
4楼
▲ ▼ |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
这题蛮阴的,因为依照罪名是重伤致死罪的加重结果犯,此时必须以17条判断,重伤之结果,除了与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外,尚需具备一般理性第三人于事后客观之同一环境,对于行为之构成要件能否预见=====>因此符合相当因果关系(我解释的有点模糊,请多加指教) x2 |
引用 | 编辑
8G9119
2009-12-31 11:05 |
6楼
▲ ▼ |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09-12-31 10:12 发表的 : 所谓加重结果犯乃故意+过失,亦即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应有故意,而却发生其未预期之加重结果(过失),始成立加重结果犯。 法律特设此加重规定,目的乃为求刑罚公平。 又参见刑法17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及47 年 台上 字第 920 号 判例,以资观察 加重结果犯,以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故意范围。 因此小的以为,判断加重结果犯,除行为人有基本构成要件故意外,另必须综合行为当时之整体客观情,及当时所存在之事实,加以客观审查,始能责付行为人加重结果责任。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以上为小的乱说 x0 |
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09-12-31 20:03 |
7楼
▲ ▼ |
回应8G9119 :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你的叙述是以"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来判断",并不符合"客观预见可能性". 所谓的"客观预见可能性"是指: 以一班人事后来看,受伤后有可能因为病毒感染后失血过多而死亡,故已具备一班人能认同其结果发生之可能性 x0 |
引用 | 编辑
verlly
2010-01-01 18:30 |
10楼
▲ ▼ |
在犯罪成立要件之因果关系此一要件中
德派学者采取的是2阶段的判断方式:条件理论及客观归责理论,条件理论所涉及的是事实面之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则涉及法律层面之价值判断 日派学者及实务见解采的是1阶段的判断方式: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此理论于判断上并不区分事实面及法律面,而是将此二者结合在一起判断 回归本题,个人以为本题之关键点应在于"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此句话,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条件因果关系,此并不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有可能二者间不具客观可归责性,故由此论点以观,本题答案不可能是D,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此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此乃以不论及违法性.有责性之问题为前提),因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将事实面及法律面综合而为判断,并不如德派学者区分而为判断,故当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确定行为人须对该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本题答案应为C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