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Home Home
引用 | 编辑 pinkrabbit
2009-12-29 12:41
楼主
推文 x0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09-12-29 13:12
1楼
  
还有这样的考法的!
我会选条件因果.
看到负责两字选相当因果?是客观归责吧!
直接因果,也可以对.不然怎说呢?间接因果就到负责?(惹起法益侵害的所有人都要负责的,那连间接因果也要算进去)
.........
这个版有多位大大们,对因果有独到见解,我的见解如上.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车文杰
2009-12-29 14:43
2楼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先简述一下相当因果与条件因果

所谓相当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环境及同一行为,均会造成该结果发生者,即认为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简言之,相当因果乃是从正面检视其关系之存否

所谓条件因果,意指若该原因为该结果之发生所不可想像其为不存在之条件,则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条件因果是从反面讨论

比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为事实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将之课责,仍须以客观归责讨论,方能确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换言之,行为人之行为即使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不代表该行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于直接因果关系,据在下所知,应属于警察责任之归责理论,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题而言,应可以确认其因果关系之逻辑并非条件因果,因条件因果多采反面列举,而该题是采正面描述
只是「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句话在下认为已经混淆了事实面及法律面的因果关系,挺有问题的

有错误请指正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冰咖啡
2009-12-29 16:23
3楼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请教刑法因果关系??: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上面大大讲的很清楚了,我改用浅显易懂的话讲好了:

在刑法的世界里,因果关系理论有三种:
1.条件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3.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因为这题没有,所以就不提了。 所谓「条件因果关系」,公式若非A,则非B,故AB有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则会变成「若甲撞伤乙,乙也不会伤势过重死亡,故甲撞伤乙的行为和已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相当因果关系」,公式因为A,所以B,故AB有相当因果关系。套用到本题来,就是「甲撞伤乙,导致乙伤重死亡,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

更简单来说,条件因果是反面叙述,而相当因果是正面叙述。



如果还是看不懂的话,建议背起来就好^^

献花 x4
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09-12-31 10:12
4楼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

这题蛮阴的,因为依照罪名是重伤致死罪的加重结果犯,此时必须以17条判断,重伤之结果,除了与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外,尚需具备一般理性第三人于事后客观之同一环境,对于行为之构成要件能否预见=====>因此符合相当因果关系(我解释的有点模糊,请多加指教)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09-12-31 10:56
5楼
  
照小女的想法:
因为实务采相当因果关系(客观的喔)
哈哈,来乱的~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8G9119
2009-12-31 11:05
6楼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09-12-31 10: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

这题蛮阴的,因为依照罪名是重伤致死罪的加重结果犯,此时必须以17条判断,重伤之结果,除了与行为具备因果关系外,尚需具备一般理性第三人于事后客观之同一环境,对于行为之构成要件能否预见=====>因此符合相当因果关系(我解释的有点模糊,请多加指教)


所谓加重结果犯乃故意+过失,亦即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应有故意,而却发生其未预期之加重结果(过失),始成立加重结果犯。

法律特设此加重规定,目的乃为求刑罚公平。

又参见刑法17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47 台上 字第 920 判例,以资观察
加重结果犯,以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故意范围。 
 
因此小的以为,判断加重结果犯,除行为人有基本构成要件故意外,另必须综合行为当时之整体客观情,及当时所存在之事实,加以客观审查,始能责付行为人加重结果责任。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以上为小的乱说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09-12-31 20:03
7楼
  
回应8G9119 :
本题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因罪疑为轻及题意未明,小的以为以过失杀人为当

你的叙述是以"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来判断",并不符合"客观预见可能性".

所谓的"客观预见可能性"是指:
以一班人事后来看,受伤后有可能因为病毒感染后失血过多而死亡,故已具备一班人能认同其结果发生之可能性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francis03
2009-12-31 20:04
8楼
  
回应 冰咖非:
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lai0913
2010-01-01 12:04
9楼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12-29 12: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撞伤乙,其后乙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撞伤与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一因果关系通称为:
A.直接因果关系
B.跳跃因果关系
C.相当因果关系
D.条件因果关系

此题答案为C

请问如何解释选项之关系??完全没看过。

因果关系可分为
1.结果原因:条件说
2.结果归责:客观归责理论及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而相当因果关系为正面的审查,冰大所言,晚辈从之
至于甲该成立何罪,重点在于甲是故意还是过失撞伤乙
1.故意,甲可能会成立伤害致死罪
2.过失,甲会成立过失致死罪

新年的第一天,又在胡诌了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verlly
2010-01-01 18:30
10楼
  
在犯罪成立要件之因果关系此一要件中
德派学者采取的是2阶段的判断方式:条件理论及客观归责理论,条件理论所涉及的是事实面之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则涉及法律层面之价值判断
日派学者及实务见解采的是1阶段的判断方式: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此理论于判断上并不区分事实面及法律面,而是将此二者结合在一起判断

回归本题,个人以为本题之关键点应在于"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此句话,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条件因果关系,此并不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有可能二者间不具客观可归责性,故由此论点以观,本题答案不可能是D,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此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此乃以不论及违法性.有责性之问题为前提),因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将事实面及法律面综合而为判断,并不如德派学者区分而为判断,故当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确定行为人须对该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本题答案应为C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e911215
2010-01-11 14:28
11楼
  
原PO 只要把 76台上192 背起来就可以了

要旨: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
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
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
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
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献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