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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2-23 17:00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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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自主权(改编自 My Sister Keeper)甲男乙女为夫妻生有丙女,丙患病,医生建议用脐带血、骨髓之干细胞治疗,夫妻j遂以试管方式生下丁女,并以其脐带血为丙女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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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4 10:3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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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主张民事责任(刑事不谈)
一,五岁时,法代同意,违反客观上利益判定及并非财产权,故无效.并为侵权,身体权,损害加慰抚,并声请法院改选监护人.(丙女不当得利?非财产上利益,故不在此.) 二,11岁时不同意,根本没有成立承诺. 法官: 1,生前摘肾为重伤并无同意权.就算丁女同意也无效. 2脐带血部分,并非重伤,丁女有同意权.虽其五岁时,通念并无意识决定能力,并无法同意.而法代的同意,超出其保护教养范围.应为无效.因此父母成立侵权行为(民事上).但可主张时效消灭.也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民法150.(法院阐明,199,不完全阐明).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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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2-26 09:5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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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大及柏大意见,如果这是发生在我国,以下是个人看法请指正:
律师部分: 可以主张,丁尚未成年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请求法院禁止自丁捐赠器官。 甲、乙同时为丙、丁之代理人违反双方代理禁止规定(民106),请求法院就移植器官及本案诉讼部分, 停止甲、乙为丁之法定代理人。 法官部分: 一、丁本人直接向律师求助提起诉讼,因原告无诉讼能力,法院应裁判驳回(民诉249) 二、如经社福机关介入起诉,法院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8条第1项禁止自丁捐赠器官。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