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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采
2009-12-18 11:00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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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演习实例(一)为使身心障碍者的工作机会受到确实保障,民国84年4月23日将原残障福利法重新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新修正之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Ⅰ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五十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二。 Ⅱ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 Ⅲ前二项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团体及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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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诚
2009-12-18 20:4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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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有点...说来话长耶
好像可以参考大法官释字649号解释 但本题探讨的基本权要着重在平等原则及营业自由 因为一题要同时检讨两个基本权 所以建议以美国法的三重审查基准检验系争法律的合宪性 有关美国法的三重审查基准可以参考以下这篇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782740&keyword=%E5%9F%BA%E6%9C%AC%E6%AC%8A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