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意]民法第900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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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myumi
2009-12-02 13:2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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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请大大们帮我白话解释第900条的意思吗?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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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inkrabbit
2009-12-02 19:39
1楼
  
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例如A(债务人)欠B(债权人)100万,B又欠C100万,于是B(出质人)把这个债权让与C(质权人),届时C可对A请求给付。

此于动产质权不同,动产质权以交付生效,权利质权以契约成立,若有证书出质人应交付,故权利质权,只取得权利。

相关可看债权让与,此「其他权利」如有价证券、着作权...为质权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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