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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采
2009-11-23 23:4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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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大同之父于97年1月1月过世后,依法继承陈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笔。继承后,陈大同发现有如下之事实,问其如何处置?(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间即由陈父租给陈大同之姑妈居住,于陈父过世后,陈大同可否迳向其姑妈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赶走其姑妈? (二)倘A房屋于96年12月间即由陈父出售于甲,但还来不及交付房屋及移转所有权,陈父即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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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4 22:01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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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为继受取得,为出租人地位,须履约.
二,继受取得,为出卖人地位,受须履约. 三, 租: K 交付占有使用 卖: K 移转所有权+交付 合伙(共同经营): 合伙K 移转所有权+交付 四 借款预约(视情形抽银根)(分批拨款成立债款K) 借款K 人保(债) 物保(抵押权=最高限额或一般抵押权) 屋和基地一起抵押(及利息和违约金)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