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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09-10-24 17:3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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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强制执行法4条取得执行名义
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 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五、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 执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 有符合其中一款,即可向法院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之财产 于民事诉讼最快也最常用的方法,是督促程序 法院发支付命令到达债务人,债务人不于二十日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者,依民事诉讼法521I条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未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 以此执行名义,即得向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是银行业者常用的作法 若有行使请求权后可产生时效中断吗 还是借贷15年期间一到,时效就消灭? 依民法129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但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中断-130 二、承认。 三、起诉。----督促程序与起诉有同一效力-129II1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