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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0 21:2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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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年新修正的公务人员升迁法,有些疑问第一个问题 第十条 各机关下列职务,得免经甄审(选),由本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首长迳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七款之限制: 一、机关首长、副首长。 二、幕僚长、副幕僚长。 三、机关内部一级单位主管职务。 四、机关内部较一集业务单位主管职务列等为高之职务。 五、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机构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 查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为「不得办理升任之人员」 第六款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 第七款 经机关核准带职带薪全时训练或进修六个月以上,于训练或进修期间者。 这两条体系解释起来有点怪怪的,第十条是免经甄审(选),但排除第十二条「不得升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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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ticsane
2009-10-11 11:1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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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举实例,你把他看成政务人员即可! 第二个问题: 八、经机关核准留职停薪,于留职停薪期间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务需要,奉派国外协助友邦工作或借调其他公务机关、公民营事业机构、财团法人服务,经核准留职停薪者,不在此限。 草案说明:四、第八款规定留职停薪人员一概不得办理升任,对于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务需要,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办理留职停薪人员,确有不公,爰参照现行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规定,增列除外规定,俾有所因应。 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 第四条 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留职停薪: 一、依法应征服兵役者。 二、选送国内外进修,期满后经奉准延长者。 三、自行申请国内外全时进修,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并 经核准者。 四、配合国策奉派国外协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务借调至其他公务机关任职,且占该机关职缺并支薪,经核准者。 六、配合科技发展或国家重大建设借调至公民营事业机构服务经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罚金之确定判决而易服勞役者。 也就是说配合政府政策而留职停薪者,但也确实有执行业务或任务~为排除规定!! 虽不是高手~但希望能解你的疑惑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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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1 11:4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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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覆喔
关于第一点 我有一个新的疑惑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至第九款这七种情形人员既然不得升任,自然无法不经甄选(审)而升任 因「甄审(选)」系包含升任与迁调两个内涵 所以反面解释第十条不受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限制,得出「第十条列举之职务,仍应受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这七种情形人员不得升任之限制」 但是上述七种人员可否迁调呢? 迁调第十条第一项所列的五种职务时,得否免经甄审(选)? 谢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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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ticsane
2009-10-11 16:1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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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甄审(选)」系包含升任与迁调两个内涵----我不知道你从哪来的资讯是如此说的!
第五条第二项 各机关职缺如由本机关人员升迁时,应办理甄审。如由本机关以外人员递补时,除下列人员外,应公开甄选----因此对内是甄审,对外是甄选!----个人觉得它(甄审选)是一个过程! 第十三条 各机关对职务列等(称阶、等阶、级别)及职务相当之所属人员,应配合职务性质及业务需要,实施下列各种迁调: 一、本机关内部单位主管间或副主管间之迁调。 二、本机关非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三、本机关主管人员与所属机关首长、副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四、所属机关首长、副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五、本机关与所属机关间或所属机关间非主管人员之迁调。 前项各种迁调,得免经甄选;其迁调规定,由各主管机关定之。 这种迁调就没包含你说的甄选(审)里了! 第四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之升迁,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升任较高之职务。 二、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务。 三、迁调相当之职务。 细则第二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升任较高之职务,指依法升任较高职务列等之职务。其职务如跨列二个以上职等时,以 所列最高职等高者,为较高之职务;所列最高职等相同时,以所列最低职等高者,为较高之职务。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务,指非主管依法升任较高职务列等之主管职务或调任同 一升迁序列之主管职务。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迁调相当之职务,指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调任相当列等之职 务。 第十条 各机关下列职务,得免经甄审(选),由本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首长核定迳行升迁,并不受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之限制: 第十二条 各机关下列人员不得办理升任----他只有指升任,未包含迁调 所以应赅是可以迁调! 迁调第十条第一项所列的五种职务时,得否免经甄审(选)?----你是指七种人吗?有些都被关,或已离现职、停职中,但还是有可能,像轻微处分--考绩丙等,但还是要受升迁法13条与 任用法第18条(下面)之限制: 现职公务人员调任,依下列规定: 一、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人员,在各职系之职务间得予调任;其余各职等 人员在同职组各职系及曾经铨叙审定有案职系之职务间得予调任。 二、经依法任用人员,除自愿者外,不得调任低一官等之职务。自愿调任 低官等人员,以调任官等之最高职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除自愿者外,以调任低一职等之职务为 限,均仍以原职等任用,且机关首长及副首长不得调任本机关同职务 列等以外之其他职务,主管人员不得调任本单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员不得调任本单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报经总统府、 主管院或国家安全会议核准者,不在此限。 我尽力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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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1 17:54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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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言之
因「甄审(选)」系包含升任与迁调两个内涵----我不知道你从哪来的资讯是如此说的! 第五条第二项 各机关职缺如由本机关人员升迁时,应办理甄审。如由本机关以外人员递补时,除下列人员外,应公开甄选----因此对内是甄审,对外是甄选!----个人觉得它(甄审选)是一个过程! 第五条第一项 各机关职务出缺时,除依本法申请分发考试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经甄审(选)之职缺外,应就具有该职务任用资格之人员,本功绩原则评定升迁。 因此,只要出缺,不论是由机关以外之人员递补或是由本机关人员递补,皆需要透过甄审(选)过程 因此甄审(选)自然是一个囊括升任及迁调两种情形的过程啊 亦即不论是以甄审(内)或甄选(外)方式所得来的一个职缺的人员,都有可能是升任或是迁调而来 也许我「甄审(选)系包含升任与迁调两个内涵」的表达方式有点不清楚 但是我想说的的只是甄审(选)过程而递补来的人员,有可能是升任,亦有可能是迁调而来的 这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喔:) 至于您给予的解答 升迁法第十二条第一项除第六、第七款之外的七种人 在符合升迁法及任用法之调任规定的情况下 应该仍能免经甄审(选)而「迁调」第十条所列之职务 非常感谢! 我也认为您的推论是正确的 谢谢您的耐心回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