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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9-18 15:4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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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riusxp 于 2009-09-18 13:50 发表的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罪是否可以提出后就不去理会:公诉罪经告诉人向检察官告诉后,告诉人是不能撤回告诉的。当检察官对于搜证结果,认为有相当嫌疑使罪名成立时,便会对被告提起公诉。 此时,告诉人是否应出庭要看法院是否传讯,或者被告是否声请法院传讯告诉人作证。此外,身为案件的告诉人若屡传不到,也有可能改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到庭,并适用证人到庭义务之规定。 是告诉人会收到通知书,要求以证人身分出庭(不问何人,于他人案件,有为证人之义务)。如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须释明拒绝证言之原因)而不到,或忘记致电书记官请假,那接着便会收到传票。再不到场,可能被科以三万元以下罚锾,也可能因改列为证人而被拘提。 试想,如公诉罪一提出,告诉人便得不予理会,那人民岂不养成滥诉之习,耗费国家司法资源甚钜。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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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9-18 21:3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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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09-09-18 15:42 发表的 :发现,题目没看清楚...文做以下修改: 刑事诉讼法所谓的告发,有第三人权利告发和公务员因执行职务之义务告发。告发人的地位,仅止于告知犯罪事实,其既非犯罪被害人,又非证人,是并不参与诉讼程序,纵使到庭也只须如起诉状做陈述。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力拘提出庭,然告发人则否。如检察官传唤告发人,其不出庭亦无妨。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