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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桑
2009-05-07 20:04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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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甲因车祸被送往医院急救,有生命危险需大量输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医院库存不够,医生A知道某同事B有与甲同样之血型,于是请B捐血帮忙,但B不肯,医生A于是与护士C共同使用蛮力欲强制抽B的血,过程中B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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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517
2009-05-07 21:0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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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因车祸被送往医院急救,有生命危险需大量输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医院库存不够,医生A知道某同事B有与甲同样之血型,于是请B捐血帮忙,但B不肯,........要去看>医师法
2.医生A于是与护士C共同使用蛮力欲强制抽B的血,..............要去看>紧急医疗法 3.过程中B反抗并踢伤医生A.......................... B打医生A >正当防卫 4.张三因失血过多死亡...................失血量超过3/1 可先打盐水先应急 5.紧急避难之引用位置是有待商榷 紧急避难是依据消防法『当遇紧急状况非得使用或破坏时的立即权利』可不用经过上级请示的权利但也不可滥用 有特殊血型的人,一般都会去捐血当备用,因为特殊血型很少。 以上是个人见解 仅供讨论 建议大大 可以去看法院判例之引用条文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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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811
2009-05-07 23:4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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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医生A之行为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一)个人认为解此一小题,应从法益衡量原则及生命身体不可侵犯下去探讨: 1肯定说:甲之生命法益与B之身体法益,两者间衡量之下,其紧急避难显然可采。 2否定说:B之身体法益,有其不可侵犯性,且在法律上B并无救助甲之义务,职是 之故,医生A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吾人遇此情形时,会尝试者从这两个方向探讨,之后采肯定说) (二)同事B的行为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这题比较容易,同事B并无忍受的义务,依法令或契约亦无救助之义务,又医生A于 是与护士C共同使用蛮力欲强制抽B的血,核其所为,自属现在不法之侵害,当然可 主张正当防卫。 (但要如何写才能说服阅卷者,就得看笔下功夫,言之有理,得分;言之无理,扣 分。) 答案未必正确,请勿全然相信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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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08 00:5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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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之行为可否主张紧急避难不无争议:
(一)紧急避难:乃主张者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财产.自由遭受其危难.而于出不得已必要之 下行他侵害他人法益之避难行为.主观上须具备避难为意思.客观上须具备避难行为与避难情状 1.避难情状:乃现在不论人为或自然产生的一切危难 2.避难行为:乃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财产.自由遭受其为难.而做出之避难行为.惟.此避难行为 于法益衡平之下须具被相当性及必要性 3.避难为意思:乃主张者须认知客观上有其危难情状之发生.而具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财产.自 由遭受其为难.而欲为避难行为之意思 (二)依题意A对B强行抽血之行为该当304强制罪.惟.能否主张紧急避难其学说其实务上见解不一: 1.学说采肯定说:依题意.甲因车祸被送往医院急救.有生命危险需大量输血.但甲具有特殊血型.医院库存不够. 而强行对B抽血之行为.符合避难情状及避难情状.A主观上亦有避难之意思.又甲的生命法亦与B的自由法 益法益衡平之下A之行为具备必要性及相当性.故可依刑法24条阻却违法性 2.实务采否定说:乃主张A强制对不具备保证人地位的B做出无义务捐血之行为以违法其自主权故不得已刑法 刑法24条阻却违法性.仅能减免其责任 (三).综上所述.依管见对于甲之生命法益与法益衡平之下加以考量宜采可定说.故.A之行为可依刑法24条阻却违法 二.B之行为可主张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乃主张者面对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而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而言.乃无法即时授公权力暴护下.基 于人立本能.做出的权利行(亦称紧急防卫)为客观上须有防卫情状与防卫行为.主观上具防卫意思 1防卫情状: (1)乃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 (2)可对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认能力者主张 (3)可为人为之故意或过失 (4)可为人为之作为或不作为 2.防卫行为:系主张者为求防卫自己或他人而为之防卫行为 (1)防卫行为须具相当性.且非于防卫解果上判断而于防卫当时之态样判别.若该行为无逾越社会伦理规范者 亦具有相当性 3.防卫意思:乃主张者认知客观上之情状而有欲为防卫季他或他人权利之意思 (二)依题示.B面对A强行以抽血之情状.并踢伤医生A.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1.若采事务见解:A之行为系为不法而言.客观上B面对A欲为抽血之现在不法之侵害.而返踢伤医生A具备防卫 行为.主观上亦满足防卫一思.故B可主张刑法23正当防卫 2.若采学说见解:A之行为系为非不法之行为.而欠缺现在不法之侵害而言B不得主张刑法23条正当防卫.惟 B面对A主张紧急避难而为攻击性之紧急避难.B亦能以刑法24条防卫性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性 (三)).综上所述.依管见采学说部份B不得依刑法23条正当防卫主却违法性.仅适用刑法紧急避难阻却违法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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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4tw
2009-05-17 12:05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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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系针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情况之探讨:
一、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犯,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过当者,得减轻其刑或免刑。 二、紧急避难: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紧急危难之行为,不罚。过当者,得减轻其刑或免刑。 三、甲因车祸被送往医院急救,有生命危险需大量输血,医生A基于医生职责有保护维持甲生命责任。 然而运用蛮力欲强制抽医生B的血,过程中医生B反抗并踢伤医生A,B自得主张避免自身遭现在不法侵害出于防卫自己权利行为,主张正当防卫。A得否主张紧急避难而对B进行强制抽血的行为,系对他人身体不法侵害,其主张待商榷性较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