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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05 14:0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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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一)此说系于客观反面之立场观察其因果之发生,指倘行为与结果具有无前者, 则无后者之必然存在事实之存在时,即具有刑法上之因果关系。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若非,甲不而猛按喇叭,已也不会心脏病发作身亡,故甲 之行为对以之已死亡具有条件因果。 (三)惟,其缺点乃此说行为人之行为客观上与结果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亦具有刑法上之因果, 以姿意扩大刑法上之因果关系,故,此说只能论定其基础因果关系。 二.相当应果理关系说: (一)此说系此法律评价上以行为人之意思支配与身体动静观察其客观上因果之发生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 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 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 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 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 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76上192判例)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脏病发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为, 不必然会使他人心脏病发作身亡,此行为与结果之发生仅为偶发事件而不具相当因 果。 三.客观风险理论: (一)本论系于德国70年代兴起之理论以探讨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实现法所不容许 之风险,观察客观上之可归责性。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脏病发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为, 亦非法所不容许之风,故乙之死亡不可归责于甲之行无,且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不 具因果关系。 四.综上所述,采实务之见解相当因果关系说,得知甲对乙之死亡无具相当因果关系而不负其刑责 x3 |